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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政发〔2009〕8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9〕4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关注民生,切实保障公平,落实特殊教育责任,构建更加科学完备的县级国民教育体系,为创建幸福和谐美好的新嘉善做出应有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切实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使适合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多渠道延伸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努力实现适龄残疾人同等享有十五年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普遍接受高等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三、实施内容

  (一)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1.适龄智障儿童

  (1)适合接受普通学校教育的轻度智障儿童按学区就近学校随班就读。接受随班就读智障儿童的学校与班级,对特殊教育对象必须给予特别关心;相关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必须接受特殊教育培训。

  应逐步实现轻度智障儿童随班就读的专门化教育。通过一至三年的努力,接受数量较多的随班就读学校,应将智障儿童相对集中编班,实施相对集中教育,实施专门的师资配备和设施配备。

  (2)本县建立县级培智学校,负责接收适合学校教育的中度以上智障儿童,集中接受义务教育。

  (3)不适合接受学校教育的中重度智障儿童,应该积极探索在家或在康复机构康复疗养为主,在适合接受学校教育的时候,送特教学校接受短期教育的义务特教模式,以保障每个智障适龄儿童均能获得适合的义务教育。

  2.适龄聋哑儿童

  需要接受专门特教学校教育的聋哑适龄儿童,应该到嘉兴市专门聋哑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3.适龄盲童

  需要接受专门特教学校教育的适龄盲童,应该到杭州等地的专门盲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4.适龄肢残儿童

  适合接受普通学校教育的适龄肢残儿童按学区就近学校随班就读。

  不适合接受普通学校教育的肢残适龄儿童,应该在家或在康复机构康复疗养;到适合接受普通学校教育的时候,再送至相关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二)学前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

  1.适合接受学校教育的适龄盲童、聋哑儿童,可根据家长意愿,选择省市专门学校就读。

  2.适合接受普通幼儿园教育的适龄肢残儿童可按家长意愿在就近幼儿园随班就读。

  3.适合接受幼儿园教育的适龄智障儿童,轻度的可按家长意愿在就近幼儿园随班就读;中度以上智障的,可到专门特教机构入学。

  (三)高中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

  1、保障符合录取标准、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考生同等接受本县普高和职高随班就读。

  2、适合接受专门特教职业学校教育的适龄残疾青年,可以选择到省专门特教中专就读。

  (四)高等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

  1.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县相关部门应该在高校志愿填报和招生录取方面,给予特殊指导和协调争取。

  2.选择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等的残疾青年,县相关部门应该给予科目报考和助学服务方面的特别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保障

  1.成立嘉善县加快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加快推进特殊教育事业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2.成立嘉善县培智学校筹建小组,具体负责嘉善县培智学校的筹建工作。

  3.成立嘉善县特殊教育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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