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保障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8〕98号),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2009年4月1日起,适当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城镇居民从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340元,农村居民从每人每月180元调整为210元。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