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县建筑业得到较快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工程建设能力不断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不断提高,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但我县建筑业仍存在总量偏小、市场竞争力偏弱的问题。为加快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培育扶持力度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8〕10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务实奋进、开拓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筑业资产重组和转型升级,创新行业管理机制,突出加强对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增强建筑业创业创新能力,提升建筑业队伍的综合素质,实现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建筑业总量不断增加。到2015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70亿元,增加值18亿元;力争实现总产值80亿元,增加值20亿元。其中到2011年,全县建筑业总产值突破55亿元,增加值突破13亿元;力争实现总产值60亿元,增加值15亿元。 (二) 企业资质不断提升。到2015年,全县拥有1-2家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规模企业,拥有2-3家房屋建筑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3-5家房屋建筑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1-2家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其中到2011年,全县拥有2-3家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规模企业,拥有1-2家房屋建筑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2-3家房屋建筑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并培育一批具有品牌优势的专业承包企业和高素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三)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到2015年,劳动生产率提高到25万元/人,实现利税总额5.5亿元。其中到2011年,劳动生产率由2008年末的15万元/人增加到22万元/人,利税总额突破1.5亿元。 (四)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在组织结构方面,形成以施工总承包为主导、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相配套的结构体系;在产业结构方面,加快培育浙北钢结构制造基地,企业多元经营产值达到20%以上。 (五)市场份额不断增加。立足我县本地市场,积极开拓外地市场。到2015年,县外建筑业产值达到15亿元。其中到2011年,本地市场占有率由“十五”期末的40%提高到60%,县外建筑业产值突破7亿元。 (六)工程质量不断优创。2011-2015年,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省级优质工程奖3项,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十一五”期间,争创省级优质工程奖1-2项;基本消除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工程竣工合格率达到100%。到2015年,技术装备率达到2万元/人。其中到2011年,技术装备率达到1.5万元/人。 (七)人才比例不断增长。到2015年,全县建筑行业拥有技术、经济等职称的各类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达20%以上。其中到2011年达16%。 (八)安全生产不断加强。到2015年,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安全生产事故率均达到全国和全省先进水平。其中到2011年,全县建筑现场文明施工达标率100%,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安全生产事故率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九)建筑节能不断提高。到2015年,完成50%以上的大能耗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其中到2011年,建制镇以上的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达到65%。 三、工作措施 (一)推进体制创新,加快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 1、坚持扶强扶优,抓大育专。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培育由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由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建筑业产业结构。鼓励和支持企业打破地域界线,以产权为纽带,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组建企业集团等形式,做大做强总承包企业,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融资能力好、市场竞争力强、资质等级高的大型建筑业企业。 2、积极引导和鼓励外地建筑业企业来我县落户创业。对县外特级、一级资质在我县注册落户的企业,优先解决企业生产、办公、仓储等建设用地;对企业落户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解决。 3、引导有实力、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实行“一业多主、多元经营”的模式,积极开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投资重点的产业领域,向房地产业、建材业、住宅产业、环保产业等产业延伸,以扩大企业的发展空间。 (二)坚持质量兴业,不断提高建筑业科技进步水平 1、坚持质量兴业,品牌经营,加快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切实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及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建设工程的综合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鼓励企业争创国优、省优和市优工程,创建文明标化工地,积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群众性科研成果评审活动。 2、支持企业开发应用各种新技术,加快技术进步,设备更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不断提高我县建筑业的整体科技水平。积极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开发具有自主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法。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技合作,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广泛运用节能、环保等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提高建筑企业的科技含量。 3、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通过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合作等形式,加大对建筑行业高新技术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并鼓励技术人才创业创新。 4、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规范和标准,不断提高民用建筑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水平。大力发展全县太阳能利用、新型墙体材料和隔热保温材料等产业。 (三)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建筑业发展良好环境 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完善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等办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督,不断创新招投标方式,试行综合评估法,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规范工程咨询、监理、招投标代理服务、质量检测等各类中介机构的行为。严禁盲目降低造价和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政府工程带资承包等行为的发生。 2、加快构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数据库,及时了解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市场行为情况,工程建设情况以及行业管理信息。健全信用警示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和个人的监管与制约,同时,建立对建筑业诚信企业的激励机制,在招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信贷授信等各个方面,对诚信企业予以支持,特别是对我县社会贡献多和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荣誉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评标中实行增加资信分的奖励,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3、健全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行业主工程款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担保、发包工程支付担保、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制度。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结算等行为。完善保证金制度,加快企业资金流转。积极培育建筑劳务市场,大力发展劳务企业。对新办的独立劳务分包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根据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大小情况,由县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用工行为,完善建筑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方式,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欠薪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金融支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1、优化金融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要拓展服务领域,调整信贷结构,简化贷款手续,积极为建筑业提供信贷、保函、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和保险等方面的服务。要积极开发适应建筑业发展的金融新产品,在贷款和出具保函等方面,尽量为企业承揽重大项目提供方便。要不断完善银企合作机制,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对信用等级高、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企业应尽量增加授信额度,解决其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 2、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建筑业企业依法运用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合作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各行业及社会民间资金以参股、项目投资、联营等方式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选择有相当规模、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培育上市融资。本县建筑业企业上市融资的将按我县现行企业融资有关政策执行。 (五)强化政策扶持,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1、培育大型骨干企业 (1)进一步加大对本县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在行业内开展好对骨干企业、重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优表彰活动的同时,对年产值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企业,当年度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6万元、15万元的奖励。 (2)对新晋升为国家二级、一级、特级的本县施工总承包企业,当年度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晋升为国家二级、一级的本县专业承包企业,当年度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8万元的奖励。 (3)对本县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的资质新晋升为国家乙级、甲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本县审图、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新晋升为国家乙级、甲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开办的勘察、设计、审图、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的企业,自经营年度起,前三年分别对企业当年度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2、鼓励企业质量创优 (1)对本县主承建企业获得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省级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对本县设计企业独立设计并获得国家优秀设计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 (3)对本县主承建企业获得省级文明标化工地奖的,对获奖工程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 3、鼓励企业开拓县外市场 (1)对本县施工总承包企业县外年结算收入超过1亿元;专业承包企业县外年结算收入超过5000万元;勘察、设计、审图、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县外年结算收入超过200万元的,按其缴纳本县的所有县外税额,以上一年度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年度环比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地方留成全额奖励给企业。 (2)本县企业在县外承建地方标志性建筑或造价5000万元以上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凭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向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鼓励银行给予优先支持和帮助。 4、积极引进县外企业入驻 (1)对县外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在本县注册落户的,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按实到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分三年(30%、30%、40%)到位,当年度享受不足,以后年度不予补足。但奖励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2)对县外勘察、设计及监理并资质为甲级、乙级的企业总部在本县注册落户满三年并统一在我县纳税的,自经营年度起,第一年按其当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之后二年按其当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 5、加快建筑行业科技进步 对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的,在标准出台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的,在标准出台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6、宣传表彰先进建筑业企业 开展建筑业“市场开拓能手”评比活动,被评为建筑业“市场开拓能手”的企业,由县政府通报表彰,享受县级先进同等待遇并优先推荐参加县级劳动模范评选。 四、其他事项 1、本意见自2010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本意见的扶持政策与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有重复的,企业应选择一种政策享受,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3、本意见所涉及奖励的工程均为本县境内的工程。 4、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劳动保障、财经税收等法律法规行为的,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5、本意见由县建设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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