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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政办发〔2010〕3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善县国有企业担保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嘉善县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嘉善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生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以担保人的信用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二章  担保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被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人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公司或单位;

  (二)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四)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无重大经济纠纷。

  第五条  被担保的贷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县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嘉善县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善政发[2009]97号)的规定;

  (三)其他必须符合的条件。

第三章  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由县国资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之间的担保:

  (一)集团型企业内部之间的担保事项:

  1、担保额度单笔在3000万元(含)以内的,由被担保人提出申请,担保人提交董事会或相应权力机构审议批准,由上一级出资人审批同意,报县国资局备案。

  2、担保额度单笔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被担保人提出申请,担保人提交董事会或相应权力机构审议批准,经上一级出资人同意,由县国资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二)集团型企业之间、集团型企业与非集团型企业以及非集团型企业之间的担保事项:

  1、担保额度单笔在3000万元(含)以内的,由被担保人提出申请,担保人提交董事会或相应权力机构审议批准,经上一级出资人同意,报县国资局审批。

  2、担保额度单笔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被担保人提出申请,担保人提交董事会或相应权力机构审议批准,经上一级出资人同意,由县国资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  由县国资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为暂未纳入县国资局监管的县级国有企业或单位的担保,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企业报批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或具备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担保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二)被担保人股东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的融资计划和请求担保的有关决议,合同及有关决议应有明确的担保额和期限;

  (三)被担保人的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贷款资金使用说明;

  (四)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五)县投融资管理办公室同意举借债务的相关批件;

  (六)县国资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担保管理

  第九条  县国资局对企业的担保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企业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企业的担保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

  (三)对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防范担保风险;

  (四)其他监管职责。

  第十条  企业对担保行为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的担保管理制度,报县国资局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本办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审批或审核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担保事项;

  (三)负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担保风险;

  (四)负责向县国资局报告本企业的担保情况;

  (五)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逐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担保管理。

  (一)建立担保台账。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

  (二)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对已实施的担保应进行动态监控、评估,密切关注被担保企业的重大经营事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 报告制度。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县国资局上报统计信息。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企业应将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本年度担保事项进行汇总后(包括被担保人、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情况)报县国资局。对担保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国资局报告。

  第十二条  债务主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经担保人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债务人不得转让权利。担保合同的变更、修改、展期,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原则上应约定一般保证的担保方式;担保人依法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时应立即向县国资局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向被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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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经济管理 国企 担保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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