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监督长效机制,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明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渔业所在村(场、社区)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6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渔业安全管理职责,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主体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共同抓好渔业安全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要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全面掌握辖区渔业安全生产情况,了解辖区内渔船安全管理的动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加强辖区内渔船的日常管理,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抓好渔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存在的事故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并组织进行整改,及时排除事故隐患,难以整改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妥善处置渔业安全事故善后工作。开展渔业安全知识培训,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抓好有关渔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县渔业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1、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渔船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按照适航要求开展渔船技术检验;依法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统筹做好全县渔船安全管理的监管工作。
3、县公安部门负责渔船及人员的治安工作,加强渔船停泊点的检查,及时制止渔船违规载客、载货行为。
4、县港航管理部门要协助做好水上遇险渔船的搜救工作,调处各类水上交通事故,打击各类非法载客行为。
(三)渔业所在村(场、社区)等基层组织的工作职责
渔业所在村(场、社区)等基层组织负责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和渔业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工作;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到船、到人;全面掌握所属渔船安全生产情况,督促船舶所有人(作业人员)有效使用渔船安全设备,提高渔船安全生产能力;及时督促船舶所有人(作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对违法违章问题要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协助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组织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渔业船舶所有人(作业人员)职责
渔业船舶所有人(作业人员)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渔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服从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和渔船所在村(场、社区)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办理并随船携带渔船及船员各类证书、证件,配齐渔船安全生产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并有效使用,确保渔船处于适航状态。并按规定办理渔业保险。
(五)严格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渔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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