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安派出所,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和市消防支队有关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集中开展2010年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组织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期间应当监督抽查。
二、抽查的形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科学组织监督抽查,并按以下标准确定抽查名单。
(一)应当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抽查重点,但在年度抽查单位总量中,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比例不得低于10%。
(二)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所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三)对上一年度未被抽查到的单位,在组织下一年抽查时应当优先考虑。
三、抽查数量
(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每名消防监督人员检查消防安全单位不少于36家。
(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名消防监督人员检查数量不少于12家。
四、抽查时间
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五、有关要求
(一)各企(事)业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自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整改;
(二)消防大队和各派出所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严格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要依法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做到执法内容全面,执法程序严谨,法律文书规范,扎实推进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责任区)民警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或业务指导每半年不少于1次,每月检查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少于3家。公安派出所应当制定检查计划并于1月10前报县消防大队;
(四)消防大队和各派出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消防违法、违章问题的,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对限期不改的,将实行挂牌督改制度。同时将认真梳理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情况,分析和研究当前社会面上存在的主要消防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