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嘉政办发〔2009〕111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土资发〔2008〕146号)和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重要基础。宅基地使用权证是颁发农村居民住房所有权证的必要条件,是土地征收(用)补偿、房屋拆迁安置的重要依据,是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实现农民住房转让、抵押、担保等行为的重要保障。做好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是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迫切要求。 (二)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快我市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保证。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查清每户宅基地的来源、位置、界线、面积和建设状况,依法妥善处理存在的各类问题,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将农户对宅基地的取得、占有、使用与处分等行为纳入法制轨道,是依法规范农村土地管理、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三)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切实推进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的重要保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今后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我市农村建设用地使用粗放,人均宅基地面积大。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试点,优化土地使用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推进农业规模集约经营和农民居住向城镇社区集聚,是促进集约集聚发展,拓展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空间的有效途径;是统筹城乡建设用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既保护有限土地资源又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 二、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努力提高宅基地登记发证覆盖率。2009年要基本完成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宅基地发证率达到85%以上; 2010年全面完成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宅基地发证率达95%以上。从2009年开始,基本做到宅基地登记发证实时变更,实现全市宅基地登记发证全覆盖。 (二)逐步建立完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宅基地登记必须建立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充分利用已有的地形测量资料、大比例尺卫星遥感或正射影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村居民点数字地籍调查,查清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界址、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打好基础。同时,要加强土地权属核查工作,对已登记发证宅基地资料进行全面核查,力争在2010年以前完成宅基地登记的图、表、卡、册和有关法律文书等属性数据库,2012年以前建成规划保留或新增农村居民点图数一体的数据库,将宅基地调查登记成果统一纳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体制机制。要加强宅基地调查登记、发证的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加强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建设,确保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农村宅基地凭证管理,建立宅基地审批与登记、农村分户与宅基地变更登记、农房拆迁与宅基地注销登记等的日常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宅基地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 三、完善政策,依法稳妥开展宅基地登记工作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应按照申请、受理、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变更或注销证书的程序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严禁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对宅基地确权中碰到的问题应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切实加以解决。 (一)妥善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对于因建新不拆旧申请宅基地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可持旧房按期拆除承诺书、与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和新宅基地批准文件,交回原土地证书,申请新建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具体办理时,应先注销原土地登记(原土地证书无法收回的,应公告废止),再办理新建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 2.对于因继承申请宅基地登记的,申请人可持已经变更登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公证机构公证书、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出具的同意意见,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对于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审批与建设移位的宅基地申请土地登记的,经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符合城镇、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4.对于批少建多的农村宅基地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可以根据三个不同时间段的处理方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即对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在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对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对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的,按照批准面积进行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的,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批准面积重新进行登记。 5.对于夫妻离婚涉及分割房产申请宅基地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可持法院判决书或生效的离婚协议书中所分得的合法房屋面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宅基地按分割或分摊的面积登记,并在证书记事栏内注明所分得的房屋面积。 6.对于在全市新农村建设中,农户经批准跨集体经济组织建房的,根据宅基地审批文件,可以办理登记发证。 7.农村居民分家析产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农户凭房屋分家析产协议书先到公安部门办理分户审批后,再办理宅基地分户。公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父母与子女、孙子女间的代际分户。 8.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主为申请人。申请人以审批宅基地时的户主或户口簿上的户主为准。以户口簿登记的其他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的,需提供原户主书面同意变更证明(原户主已死亡的除外)和家庭成员的共同约定书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初始或变更登记。 (二)不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几种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使用权不予办理登记: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因依法查封地上建(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 4.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的; 5.在农村土地“两分两换”工作中,已承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 6.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情况。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进宅基地变更登记发证工作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之中,加强调查研究,理清工作思路。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成立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机构,配备相应的力量,制定计划和工作制度,加大经费投入,为工作开展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要落实工作责任,以镇(街道)为单位,查清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进行调处,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要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标准,除土地证书费外,不准另立项目收取其他费用,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担负起主管部门的职责,周密计划,狠抓落实;各级宣传、财政、公安、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确保我市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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