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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道)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8-31 14:15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道)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道)民政工作规范化

建设的实施意见

县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县民政工作的整体水平,夯实民政工作基础,确保各项民政法规、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推动全县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镇(街道)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5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我县进一步加强镇(街道)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基层民政工作是整个民政事业的基石和重心,民政工作的根基在基层。基层民政部门直接面对人民群众,基层民政工作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新形势下,民政工作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镇(街道)民政部门所承担的工作量与日俱增,工作要求也相应提高,与现行机构设置、人员素质、规范化水平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项民政法规、政策在基层的落实,制约了全县民政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因此,我们要从建设“科学发展示范点”、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紧抓好基层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夯实基层民政工作基础,更好地维护好、保障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真正把基层民政部门建设成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窗口。

  二、基层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

  基层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目标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目标,坚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原则,建立县民政局牵头、县级机关有关部门协调、各镇(街道)主办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我县实际的基层民政工作规范化制度,把基层民政部门建设成为“现代民政”的服务窗口,推动全县民政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和民政现代化的全面实现。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全面推进,到2010年底完成50%以上镇(街道)基层民政规范化建设任务,力争到2011年底完成率达到100%。

  基层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作机构和职责。各镇(街道)社会管理办公室或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增挂民政办公室牌子,统一印制启用民政办公室印章,镇(街道)民政办公室为基层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具体组织实施机构,并进一步明确其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镇(街道)根据服务人口规模和民政对象分布情况,配强配足民政工作专职人员,其中公务员不少于一人。

  (三)改善办公条件。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应有相对固定办公服务场所,面积一般不少于60平方米,并配备必须的办公服务用品,在醒目位置悬挂民政标志,同时落实信息化建设的配套措施。

  (四)健全工作制度。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要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将有关政策、法规和机关制度、工作内容公布上墙,包括民政办公室职责、工作人员守则、民政政务公开等内容。

  (五)保障办公经费。各镇(街道)要加大对基层民政工作的投入,保证必要的办公经费,确保基层民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对达到规范化要求且考核合格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另行通知)。

  (六)开展业务培训。建立民政干部初任业务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凡初任乡镇民政干部需在县民政局学习实习半个月,同时县民政局每年组织一次民政干部综合业务培训。探索建立基层民政办公室主任任前见习制度。

  (七)强化考核检查。各镇(街道)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列入年度民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并实行达标考核验收制度。各镇(街道)要强化对民政办自身的管理工作,经常检查各项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提高工作质量。

  三、切实加强对基层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基层民政工作,将加强基层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制约基层民政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自身职能,为基层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推进基层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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