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基础,也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主要对象。要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以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着力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实现基层医疗卫生资源有效配置,综合保障能力稳步增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结构明显优化,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显著提升,确保全省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责任,确保基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坚持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统筹配置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着力建立充满活力的人事、分配、保障制度和规范的药品购销新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逐步降低药品价格,调整医疗服务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坚持突出重点,配套实施,因地制宜,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体制机制相结合,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改革内容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主要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尤其是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要严格界定其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明确收支范围和标准,政府要保障其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 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定编定岗不定人”的原则,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标准核定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二)建立竞聘上岗的用人机制。 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人事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机构职能、工作任务和核定编制数设置岗位,按照“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原则,建立在编在职人员按照岗位任职条件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制度。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竞聘上岗机制。加快探索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公开选拔、择优聘用的制度,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建立未聘人员多渠道分流机制。对未聘人员可探索实行一次性补助、到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工作或培训后再竞聘上岗等分流方式。 (三)实行与绩效挂钩的收入分配机制。 加快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服务工作量和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完善绩效工资方案并加快实施。要注重保障职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奖励性绩效工资要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拉开收入差距。 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业绩考核制度。要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主要内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等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资金拨付相挂钩,与职工个人收入相挂钩,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积极推行新型工分制和有效工时制。 (四)实行规范化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完善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严格执行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地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卫生、监察、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及回款情况的监督管理。 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的药品货款统一结算制度。具备条件的地区在国库支付中心设立药品资金专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安排周转资金,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结算。 (五)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政策。按照核定收支、统筹算账、财政“兜底”的原则,合理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探索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补偿方式。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补偿和医保支付政策。加快建立将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普通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的制度。一般诊疗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范围,按甲类医疗服务项目报销。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医保报销比例向基层倾斜的制度。 (六)建立城乡医疗卫生统筹发展机制。 加快实施“大院带小院、县院带乡镇院、乡镇院带村室”的发展战略,完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对口支援制度,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卫生资源向村级延伸。 探索建立县域医疗资源整合、共建共享的新机制。以效益提升为导向,促进技术设备共建共享;以满足需求为导向,促进县域人才柔性流动和充实更新。深入推进县乡卫生一体化、县院托管乡镇院、“一院多站”等医疗资源统筹整合的改革,促进城乡医疗卫生事业的均衡发展。 (七)完善村卫生室运行管理机制。 加强对村卫生室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加快完善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由财政对村卫生室进行专项补助。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并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乡村个体医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合理补助。 三、保障措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地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加强协调,扎扎实实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县级政府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卫生、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 (二)加快工作进度。各级政府要抓紧研究制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加大推进力度,确保2011年底前全面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三)强化监督考核。省医改办牵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情况开展督查。各地政府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对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改革顺利推进。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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