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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11-22 13:11 浏览次数:

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近年来,沿海各地认真贯彻农业部《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农渔函〔2003〕63号)和《浙江省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实施意见》(浙政办函〔2004〕17号)精神,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提前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海洋捕捞渔船控制任务。但是,仍然存在少数地方渔船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外省籍渔船渔民转入较多等问题。尤其是随着新的国际海洋制度建立,我省渔船作业范围缩小,“船多鱼少、船多海小”的矛盾比较突出。为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和《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十二五”期间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制度

“十二五”时期,要继续严格执行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制度,切实做好渔船控制和减船转产工作,确保到2015年实现省下达的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目标数。超额完成控制任务的,超额部分功率指标(不含《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功率数)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农业部有关规定统一调剂,用于标准化渔船更新改造。对已转产转业及报废后不再从事海洋捕捞作业的渔船,必须按减船转产的有关规定收回、注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加强渔船和渔具渔法规范化管理

积极推进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建设,组织研发安全适航、节能环保的标准化渔船船型,引导和鼓励渔民使用标准化渔船,促进渔船管理规范化、现代化。进一步规范渔船建造、流转和登记等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渔船许可审批和档案管理制度。凡从省外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转移审批手续,严格控制从省外转入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推进渔船交易服务中心建设,提供公开交易信息服务,积极引导渔民进场交易,规范渔船交易行为。按照国家制订的海洋捕捞渔具准用目录及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全面实行渔具渔法审查认定和准入制度,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和各种渔具的限制使用措施。合理调整捕捞作业结构和渔船、渔具规模,逐步淘汰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破坏严重的作业方式。

三、加快推进捕捞渔民转产转业

深入推进渔业产业结构调整,落实完善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政策措施和项目,重点压减拖网、张网等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性大的渔船。加强就业服务,积极引导捕捞渔民向水产养殖业、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及其他非渔产业转移。积极开展渔民转移就业培训,提高渔民素质和生产技能,拓宽渔民就业渠道。

四、加大渔业执法力度

渔业、船舶行业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完善渔业执法协作机制。对使用“三无”渔船、违规建造渔船、使用假船名标识及“套牌”渔船、骗取或伪造渔船证书证件、擅自涂改遮挡船名船号、擅自改变船舶主要技术参数和无证生产渔船等行为,以及对未取得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质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严格落实渔船管理责任

沿海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渔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修复海洋生态环境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来抓,将渔船控制目标纳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沿海各市要把控制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分解情况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因工作不力造成渔船控制任务未完成、渔船管理混乱、非法渔业活动猖獗的地方和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限期改正。对违反规定审批建造渔船、违规发放渔船证书证件等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确保渔船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附件:

1.“十二五”有关市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目标

2.有关市、县(市、区)和省级单位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十二五”有关市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目标

地区2010年底实有数(核算值)  船数(艘)  功率数(千瓦)2015年底目标数   船数(艘)  功率数(千瓦)

舟山市〖〗7224〖〗1095643.3〖〗7056〖〗1088633.3

宁波市〖〗7009〖〗755019.5〖〗6845〖〗750189.5

台州市〖〗6302〖〗1158328.6〖〗6156〖〗1150928.6

温州市〖〗3603〖〗427590.2〖〗3519〖〗424860.2

嘉兴市〖〗718〖〗17255.4〖〗702〖〗17145.4

绍兴市〖〗60〖〗1161.5〖〗60〖〗1161.5

合计〖〗24916〖〗3454998.5〖〗24338〖〗3432918.5

注:压减的渔船功率数,以《渔业捕捞许可证》所贴附功率凭证数与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所反映功率数之和为准。

附件2   

有关市、县(市、区)和省级单位名单

一、有关市、县(市、区)

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宁波市江北区、宁波市镇海区、宁波市北仑区、宁波市鄞州区、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市龙湾区、瑞安市、乐清市、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平湖市、海盐县、绍兴县、上虞市、舟山市定海区、舟山市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台州市椒江区、台州市路桥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三门县。

二、省级有关单位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供销社,省港航局,省农办,浙江海事局,省边防总队。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