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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分户验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11-07 10:56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工程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文件《关于印发〈嘉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建质[2008]422号文)和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嘉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嘉建委建[2008]150号文)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近年来实施分户验收的实际情况,对我县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在结合市相关文件,认真贯彻执行:

一、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已验收合格;

2.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有关安全与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要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要求;

3.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4.室内地面上(精装修住宅可在竣工图纸上)已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与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并按照《嘉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试行)》中的相关要求,将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标识清晰;

5.楼板结构层厚度测量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前完成。

二、验收组组成

1.建设单位负责组建分户验收检查组,验收组人员不应少于4人,其中安装工程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2.分户验收小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⑴  建设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

⑵  施工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应为项目注册建造师、质量员、施工员;

⑶  监理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⑷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宜参与分户验收工作。

三、住宅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依照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内容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包含质量要求、检查数量、检查方法、人员分组、仪器设备配置、不合格部位处理等内容;

2.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应蓄水检验,平屋面蓄水或雨后检查,坡屋面淋水或雨后检查,有条件的工程应对外窗做淋水检验;

3.应配备常规的检测工具;

4.应逐户、逐间检查,做好记录。分户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完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附件1)签字手续。

四、做好分户验收原始记录的保存、公示工作。

1.各参加单位要做好对原始记录的保存工作,参加单位各执一份自行保管,以备后查。

2.原始记录不得有涂改。确有笔误的地方,应用双划线划去,然后在旁边写上正确的记录,并在修改处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以示确认。

3.对于按照《嘉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相关要求,验收通过的住宅,应在每一户的户内张贴《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各方相关责任人均签字、单位盖公章(附件1)。

凡2012年1月1日后进行主体结构验收的住宅工程均应按以上实施意见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房(户)号


检查

日期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物业公司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结论及记录

1

室内空间尺寸

室内净高、净开间、净进深


2

楼板结构层

厚度

现浇楼板厚度


3

楼(地)面、墙面和顶棚

裂缝(纹)、空鼓、脱皮(层);墙面、顶棚爆灰;地面起砂


4

门窗、栏杆安装

窗台高度、门窗开启、配件、安全玻璃;栏杆高度、竖杆间距、防攀措施


5

防水工程

外墙、外窗、楼(地)面、层面等部位防渗漏


6

给水、排水工程

管理渗漏、堵塞、坡度、预埋管道标识、安装固定、配件安装、地漏、存水弯、卫生器具


7

室内电气工程

插座、接地、户内配电箱安装、照明、等电位联结


8

其他

通风设施、空调设备预留孔洞


分户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公章)

物业公司(公章)

验收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验收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验收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验收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分户验收管理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建设局〔县人防办(县民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