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精品农业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快发展精品农业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 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精品农业,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通过优化整合财政支农资金的扶持方向与环节,优化产业区域布局,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努力实现精品农业发展“五化”目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二条 在稳定粮食产业的前提下,扶持发展蔬菜、食用菌、花卉、水果、水产等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并以优势产业为依托加快发展休闲农业、种子种苗等新兴农业产业。 第三条 扶持建设一批以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综合区、现代农业综合体、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业精品园为主的农业产业平台,以项目建设为支撑,推动优势主导产业在农业产业平台集聚,进一步夯实我县精品农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布局优化、规模集聚、技术密集、产业融合、功能拓展、环境友好,全面提升我县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产品核心竞争力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二章推进产业布局区域化 第四条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和现代农业综合区规划的基础上,做好各类农业产业平台的建设规划,相关规划费用县财政给予50%的补助。 第五条 扶持农业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按建设规划要求对平台建设中新建的防汛设施、灌溉设施、沟渠路林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整合县级以上水利工程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政策性补助资金,对省及省级以上立项的平台建设项目,县财政按要求配套;对县立项的平台建设项目,县及县以下自筹资金,县财政按60%补助。 第六条 扶持农业产业平台标识系统建设。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照统一设计的平台和生产主体标识,建成风格一致、凸现嘉善精品农业形象的农业产业平台识别系统的,县财政按投资额的50%补助。 第三章推进产品生产标准化 第七条 鼓励制订农业标准。对制订县级农产品地方标准(规程)并积极组织标准化生产,各类档案齐全,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每项5000元的奖励;经审定达到省级农业地方标准(规程)的,县财政一次性再给予每项1.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加快“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步伐。 1.以设定的不同作物最低认证面积为底限,凡按规定被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县财政对每个基地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凡按规定被认证为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同一基地内认证的农产品,第二个产品起减半奖励。 2.凡按规定被认定为“三品”的种植面积占农作物种植总面积的比重,每年增长10%的镇(街道),县财政每年给予3万元的补助;稳定在60%以上的镇(街道),县财政每年给予5万元的补助,专项用于各类主体开展“三品”的续展或复查换证。 第九条 推进种子种苗工程建设。支持粮油和六大主导产业重点种子种苗工程的引种、繁育等环节,对建立农产品优良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并供应本县达到一定数量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30万元补助。 第十条 鼓励开展试验培训。凡按要求开展试验和培训,推广新型标准化的技术规程和耕作模式的,按实际试验、培训经费县财政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推进产业经营集群化 第十一条 在农业产业平台内新建投资额200万元以上、规模面积50亩以上的项目,除享受本政策意见内的其它相关政策之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项目所在镇(街道)、村负责项目的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期限五年以上,县财政按实际流转价格的20%给予项目投资主体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2.对当年度新办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享受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重大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3.对规模较大、发展前景好、示范作用强的项目,鼓励嘉善县农联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优先担保。 第十二条 积极扶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1.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5万、10万、5万、1万元的奖励。 2.对销售本县农产品,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县财政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 3.对销售本县农产品比重达到50%以上(或销售本地农产品1000万元以上)的县及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其固定资产贷款按国家贷款基准利率,县财政给予50%的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期限不超过一年,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额不超过25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涉农研发中心、农业科技企业、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专项补助。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实验室或者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孵化器,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专项补助。 6.经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农业星火计划项目,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4万元的补助;经验收的省级农业成果转化项目,县财政给予4万元的补助。 7.对农业龙头企业及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以订单、最低保护价收购等方式收购本县农产品,年收购额在50万元以上,其收购资金贷款按国家贷款基准利率,县财政给予50%的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期限不超过一年,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8.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县外、境外建立生产原料基地,面积在5000亩以上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9.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嘉兴市外县级以上城市常年销售“银加善”品牌的农产品,设立销售窗口10个以下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3万元补助,10个以上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已享受10个以下补助政策的,给予差额补助)。 10.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县财政按AAA级5万元,AA级3万元,A级1万元给予奖励。 11. 对当年度被评为县、市、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助,被评为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社,县财政一次性给予4万元补助。 12.对依法设立且规范运作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县财政一次性给予3-10万元的补助。 13.对与“守合同、重信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签订订单,并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的农产品经纪人,县财政按AAA级1.5万元,AA级1万元,A级0.5万元给予奖励。 14.对与“守合同、重信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订单,并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的农户,县财政按AAA级1500元,AA级1000元,A级500元给予奖励。 15.对“守合同、重信用”农村经纪人、农户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的,县财政给予每户100元的补贴。 16.支持粮食规模化经营。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在中央、省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县财政按不低于省定政策给予直接补贴。 第十三条 扶持发展新兴农业产业。 1.对依托产业优势、产业特色,发展新兴农业产业的项目,给予一定面积的规划空间指标。 2.对经县确认的利用本地农业资源发展休闲农业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依托100亩以上土地发展农业产业的,经验收合格,按投资额的3%,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被评为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点)或其他省级称号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凡在当年度被评为省级星级农家乐的农民经营户,三星级以下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励,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实施农业“双品牌”战略。 1.品牌农产品在当年度新获得市、省、国家优质奖的,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生产单位1000元、1500元、2000元的奖励,对获金奖的,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生产单位2000元、5000元、10000元的奖励,同一产品就高享受一次奖励。 2.当年度新获得市、省、国家级名牌(农)产品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知名商号的产品或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当年度新获得国家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4.对拥有自主品牌的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县统一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参加境外展会的,县财政给予每个展位1.1万元的补助。 第十五条 鼓励精品农业示范点的创建。对照精品农业示范点创建标准,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创建为精品农业示范点的,县财政给予20万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六条 扶持发展产后加工、冷链保障等农业经营市场化服务体系建设。 1.鼓励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初级加工点建设。对新建具有固定场所、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商品化处理能力的生产经营主体,县财政按其设备投资额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建设冷藏保鲜系统。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建冷藏保鲜库,县财政给予每立方米3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新建8米以上标准钢管大棚设施且达到一定连片面积的,财政给予每平方米6元的补助;对新建池塘整体钢丝大棚设施的,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2元的补助;对新建连栋大棚设施且达到一定连片面积的,财政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 4.推广喷滴灌溉设施。对新增喷滴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的,财政给予每亩300-500元的补助。 第十七条 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体系建设。 1.对水稻机械化插秧作业、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县财政按省定标准配套。 2.对开展水稻全程托管并进行机械化作业服务的专业化组织,县财政给予每亩40元的补助。 3.购买列入浙江省公布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经申请审批同意后,按照省补标准县财政配套补助。购买烘干机、水稻插秧机及配套设备的,在省定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追加补助10%、20%。 第十八条 对各镇(街道)、村推进产业集群化给予鼓励。 1.镇(街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所运作规范、作用发挥明显,每年完成县下达土地流转面积任务,县财政给予3万元补助;各镇(街道)对完成土地流转任务好的村给予相应奖励。 2.对各镇(街道)和农业经营主体围绕优势产业、特色农产品开展宣传推介活动的,县财政给予1-5万元的补助。 3.根据订单推广面积和订单履约率情况,每年评定若干信用村,县财政给予每个信用村30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扶持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县级农产品行业协会,经民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通过年检,积极组织协会会员开展行业活动,为推动我县精品农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县财政每年补助1万元。 第五章推进农业环境生态化 第二十条 切实加大财政对生态循环农业建设的投入力度。 1.对成功创建市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和示范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个10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 2.对成功创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和示范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 3.已享受前款补助政策的,给予差额补助。 第二十一条 鼓励化肥农药减量使用。 1.对采取物理、生物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的,县财政给予每亩20元的补助。 2.对使用本县生产商品有机肥的,财政给予每吨200元的补助。 3.对推广本县生产商品有机肥的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县财政给予每吨10元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鼓励秸秆还田和回收综合利用。实施秸秆还田和回收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实施地的镇(街道)申报,经有关部门认定,对积极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根据农机服务组织机械化还田作业协议或合同进行考核,县财政给予每亩10元的补助。对回收本地秸秆并进行综合利用的,县财政给予每吨20元的补助。 第二十三条 鼓励水产清洁养殖。对列入省级以上实施清洁养殖项目的,县财政按要求配套。 第二十四条 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1.省级立项的新建畜粪收集处理中心,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按规定配套,省财政补助金额不足投资总额55%的,县财政补足投资总额的55%,县财政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镇财政补助不少于投资总额的20%; 2.县级立项的新建畜粪收集处理中心,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补助投资总额的40%,镇财政补助不少于投资总额的30%,县财政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3.对常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建设干粪池单个容积10立方米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每个补助1000元;单个干粪池容积5-10立方米的,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补助500元。对常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下的养殖场(户),建设干粪池单个容积5-10立方米的,按存栏头数比例,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给予相应补助。 4.对现有养殖场(户)储液池建设,按储液池容积,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每立方米补助20元,镇财政按1∶1配套。 5. 对各镇(街道)畜禽养殖污染长效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畜粪和污水收集处理经验收达标的,按照每1万头生猪存栏,县财政补助2万元,镇财政按1∶1配套。 6.推进畜牧小区建设。在限养区、禁养区外,对新建标准化清洁养殖畜牧小区,并吸纳散户拆旧建新、缩小饲养面积、实现生态化养殖的,经县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县财政一次性按其投入(不包括土地征用等费用)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推进沼气工程建设。 1.对建成的农村沼气利用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0-120元/立方米的补助,镇(街道)财政按90-110元/立方米配套。 2.沼气池后续维护工作补助标准,县财政按4元/立方米补助,镇(街道)财政配套4元/立方米,农户自筹2元/立方米。 第二十六条 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对建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的镇(街道)或者养殖场(户),达到建设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每立方米200元的补助。 第六章推进农业保障体系化 第二十七条 完善农技推广体系。 1.鼓励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县设立农业丰收一、二、三等奖,推动农业科技进步,表彰促进农业科技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评审获得农业丰收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县财政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 2.与省级以上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合作,组织实施各类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应用的新项目,视其成效和带动示范作用,县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补助。 3.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合作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县财政按项目外协经费的30%以内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县、镇(街道)、村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第二十八条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1.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技术指导到位、安全生产承诺履行的镇(街道)农技部门,县财政给予1-3万元的奖励。 2.对建立生产档案和追溯体系达到一定比例的镇(街道)农技部门,县财政给予3-5万元的奖励。 3.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县财政给予2万元的奖励。 4.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农产品抽样检测、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和畜禽养殖违禁药物检测。 5.设立农药残留速测站,并正常开展检测业务,提供相关数据的,县财政给予每年5000元的补助。 6.配备农药残留检测设备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种养大户,并开展自测的,县财政给予每年2000元的补助。 第二十九条 构筑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 1.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免费免疫,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疫苗采购、免疫注射、免疫防治和动物疫病抗体检测。 2.加强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对完成全年防疫任务并经考核合格的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各镇(街道)要对其开展工作的必要经费给予保障。 3.加强对加拿大一支黄花等外来有害生物的防控,健全植物防疫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落实防控措施和队伍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加大金融支农力度。 1.合理降低农业项目贷款门槛,扩大基层分支机构涉农信贷权限,提高办贷效率。鼓励商业银行对资信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要合理确定授信额度,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对由嘉善县农联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担保的涉农贷款,县财政按担保手续费的50%给予补助。对落户在农业产业平台的项目,农联担保公司优先做好担保。 2.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省定标准县财政予以配套。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同一主体(项目、产品)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本意见及其他政策规定的相似或关联的多项扶持政策的,就高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所列举各项政策,对于在农业产业平台中实施的项目优先安排。对于中央、省项目有地方配套资金要求的,按项目要求组合本意见中的若干政策条款,县财政给予配套。中央、省出台有关农业扶持政策中明确要求地方配套的,县财政给予配套。 第三十三条 加大水利工程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对农业产业平台建设的支撑作用,有关政策按水利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执行;积极开展绿化造林,建设绿色家园,补助政策按善政发〔2010〕98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除本政策意见列举外,原出台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第三十五条 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单位,必须账证齐全,规范经营。凡出现因食用农产品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使用违禁投入品被立案查处的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度已申报财政扶持项目的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扶持项目。 第三十六条 相关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制订好本政策意见实施细则,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好本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意见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对本届政府实事工程政策和设期限政策,相关符合原政策条件的企业、单位按原政策尚未享受期满的,继续执行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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