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 你厅《关于明确药品流通行业管理职能的请示》(浙商务秩〔2010〕17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商秩发〔2009〕57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1号)有关精神及省编委办意见,结合我省实际,调整我省药品管理职责分工:省商务厅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省经信委负责药品生产和储备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准入和质量管理。 二、省商务厅承担全省药品流通行业管理职能后,应做好与省经信委的工作衔接,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我省药品行业的管理工作。工作中所需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原则上由你厅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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