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防洪排涝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确保安全度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的重要性。城市(包括城镇)人口众多、经济发达、设施密集,一旦遭受洪涝灾害,损失重、影响大。长期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城市洪涝台灾害防御工作,大力组织实施城市防洪防潮工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面对日益加快的城市化进程、不断扩张的城市规模和不断增多的极端天气事件,我省城市防洪排涝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不完善、河湖调蓄功能不足、防汛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保安全、惠民生、促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作,进一步提高洪涝台灾害防御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和避免洪涝对城市的影响。 二、全面落实城市防洪排涝安全管理责任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实行城市防汛防洪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健全城市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城市防洪排涝应急管理机制,形成覆盖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的防汛组织体系,共同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进一步明确开发区、高教园区等城市新建区和城乡接合部等的防洪排涝责任部门,将防汛责任和任务分解到各街道、社区(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落实到低洼易涝区、重要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危房、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避灾场所以及重要防洪排涝工程等。当前,我省已进入台汛期,各地要加强对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的督促检查,抓紧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城市防洪排涝安全大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和管护。防洪排涝设施应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要加强暴雨洪水、台风暴潮对城市影响的规律研究,合理确定城市防洪排涝标准,统筹考虑城市防洪排涝体系,确保洪潮挡得住、内涝排得出。充分考虑本流域、本区域洪水特点,留足渗水地面,增加涝水调蓄空间,加强洪水有序疏导。抓好城市堤防、河道、管网、闸坝、泵站等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完善地下商城、车库、交通隧道等地下空间和公共设施的防洪排涝设施。认真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及时疏浚河道,疏通排水管网,确保运行正常、行洪通畅。切实加强涉水管理,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杜绝发生城市建设侵占河道、湖泊或截断排水管网等行为,确保城市河湖的调蓄能力。城市水系调整要符合防洪规划,并严格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四、加强城市洪涝台灾害风险管理。坚持着眼长远、合理布局,城市发展、土地利用等规划要充分考虑避开洪涝、台风高风险区和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建立完善城市规划布局与选址的洪涝、台风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城市建设项目前期应进行防洪(潮)安全专题论证。城市政府防汛指挥部要组织分析评估辖区内防御城市洪涝灾害的能力,查找城市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和非工程体系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根据城市河道、湖泊、管网的防洪排涝能力和灾害隐患点,绘制城市洪涝台灾害风险图,划定危险区、警戒区。 五、完善城市防洪排涝工作预案。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城市防洪排涝、工程抢险与应急救援等预案,建立健全城市防汛抢险及物资储备机制,一旦遭遇洪涝和险情,确保能及时预警、妥善处置。水利、建设、城管、国土资源、人防等有关部门要分别制定完善易涝积水区、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地下空间设施等防洪重点区域应急预案,落实人员疏散、物资转移等应急防范措施。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完善城市各类重要基础设施防御洪涝台灾害的专项预案。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要加强城市天气和水雨情监测预报预警,按照有关预案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做好防范工作。要借助“防汛防台日”、“防灾减灾日”等载体,积极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增强公众防御洪涝灾害的意识,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自救互助技能,提高公众应对城市洪涝灾害的能力。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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