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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诸暨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1-08-09 09:47 浏览次数:

绍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在诸暨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绍政〔2011〕32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诸暨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组建诸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相应的行政执法队伍,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依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房地产管理、建筑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所需行政编制在省统一下达的行政编制数中调剂解决。具体机构设置、编制调整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

  二、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按照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责任主体,理顺部门关系,调整、归并、精简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逐步实现行政决策、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相对分离,形成有效的管理运行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诸暨市要针对本地区城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对所涉及领域的行政处罚职能应当同时划转,防止出现新的职责交叉和重复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

  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执法队伍的组建、职权范围、经费保障和管理、行政复议管辖,以及各相关行政机关的配合、协调、监督等,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组建执法队伍,要参照招考公务员的要求确定招录条件、标准和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对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在职在编人员,也应按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方法择优录用,不得成建制划转。

  四、要建立和完善配套工作制度,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能力和素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五、诸暨市要加强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机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开展。

  请你市根据本批复要求,督促、指导诸暨市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法制办商有关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