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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无物业管理小区的安全管理
发布日期: 2011- 09- 22 16: 43 浏览次数:

加强无物业管理小区的安全管理
提交人: 黄金荣 


         黄金荣委员您好:
          您在县政协第十二届第二次会议上所提《关于加强无物业管理小区的安全管理》的议案,已由县有关部门转交给我镇办理。我们认为您所提意见非常好,并就此事及时召集魏塘派出所刑侦、镇东、镇西各警队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研究,进行商量部署,并采取切合实际的工作措施。现将有关情况和解决的办法向您作如下汇报:
        一 、魏塘镇开放式小区值班员撤消的原因。
         魏塘原有小区有的是单位房改房、联建房还有的多个房产公司开发的,导致了这些居民小区的管理主体不明确或由于其他多种原因导致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不进驻,原有单位和住宅开发方未承担安全管理的责任,针对此情况,县委县府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解决无物业小区的卫生和治安工作,在1998年由嘉善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发文,根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向住户收取费用,当时确定每户收取12元/月(其中7元为卫生费、5元为治安费,经物价局核价),由派出所和环卫所分别上门收取。派出所当时在许多小区派出三班制值班员,最多时值班员有80多人,白天由联防队员值班,夜间由年龄稍大点的老同志值班,当时对这些人员支付的工资待遇较高,到2000年由于居民交费抵触情绪较大,认为这是乱收费,再加该收费项目被上级取消了,此后派出所就开始不向居民收取治安费了,但由于原来的值班员是派出所安排的,为了能平稳过度,派出所在资金紧张情况下,仍旧派员值班,就开始聘请一些年龄较大的农村进城或退休人员值班,派出所从办公经费中挤出一部分支付这些人员的工资补贴,月平均工资补贴在300到350元左右,由于这些值班员待遇较低,责任性也不是很强,居民发案后责怪值班员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许多值班员主动提出不肯做了,当时派出所也是出于没钱支付这批值班员工资考虑,就采取人员离开后原则上不增补,到2007年年底派出所派驻的小区值班员还有26人,年龄最大的71岁,平均年龄61岁。2008年1月1日起魏塘派出所停止聘用这些小区值班员,原因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月1日起实施,要求对聘用的人员全部签定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报酬和交纳五金,这样派出所经费已无力承担,二是派出所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三是现有小区值班员年龄偏大,已不能胜任值班员的工作。四是对住宅小区门口值班的安排并不是派出所的职责。
          二、采取措施情况
        魏塘派出所根据所内各警队警力情况以及发案特点,制定并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
        1、合理布置警力,加强预防。针对一段时间以来的发案情况,分析发案时间以及特点,重新布置警力。根据近阶段傍晚及夜间案件多,特别是撬盗居民车库案件高发的情况,因此魏塘派出所调整了巡逻警力安排,组织派出所内夜防队,在各自区域内,加强夜间在开放式小区的巡逻力度,公开巡逻和秘密蹲守相结合,尽最大努力遏止发案。
       2、加强打击力度。为了更好的控制好发案,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依法处理。如4月9日夜,魏塘派出所根据线索在魏塘镇城东小区内抓获盗窃犯罪嫌疑人陆振兴(男,22岁,丁栅镇池雷村池家浜195号人)、陈立付(男、72岁、安徽宿州市)。经查,陆振兴自今年3月初以来在魏塘镇解放一村、解放四村、龙柏花苑、小东门等地,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窃得摩托车15辆,总价值20000余元,后销赃给陈立付。现两人已被刑事拘留。
       3、加大考核奖惩力度。魏塘派出所今年来将案件的控制数下到社区,从有限的办案经费中拨出一部分考核奖,直接和民警及队员的考核奖进行挂钩,以此提高民警及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三、对开放式小区管理的建议。根据2006年5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0月1日实行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了: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此情况下,我们建议开放式小区可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只有这样我镇的开放式小区管理才走上正常轨道。
         黄委员,上述此事给您增添了不少麻烦,答复如有不妥请谅解,并提出宝贵意见,及时沟通,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最后,对您给予小区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魏塘镇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八月八日

信息来源: 魏塘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