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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1-09-22 09:46 浏览次数:

德清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批准德清县新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请示》(德政〔2010〕34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新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新市是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拥有较为丰富的历史建筑遗存、传统格局与江南水乡风貌较完整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新市历史文化名镇的整体风貌和文化特色,改善居住环境,实现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二、新市历史文化名镇规划范围总面积47.9公顷,其中重点保护区范围为东至西安路、朱家弄、药王路、李家园路,南至京杭大运河南岸,西至北栅西、西河口、南汇街、宁夏路,北至觉海寺北界,面积11.79公顷;传统风貌协调区范围为东至新北路、宁夏路、陶沙弄,南至京杭大运河,西至西城路、西安路、十景塘路、李家园,北至虹桥、大顺桥,面积36.11公顷。

三、按照保护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维持生活延续性的原则,保持新市历史文化名镇原有的水系和街巷格局、空间尺度、建筑形式和整体色彩,落实好具体的保护与整治措施。加强相关规划与《保护规划》的衔接,并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通信、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各类管线要逐步下地埋设。

四、《保护规划》是新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管理的依据,名镇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管理机构。制订保护实施细则,编制整治地段的保护与整治详细方案。加强《保护规划》的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的监督。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