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14349/2011-179706
浙政办函〔2011〕73号
无文号
省政府办公厅
2011-09-06
象山县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要求将旦门山岛变更为无居民海岛的请示》(象政〔2011〕31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鉴于旦门山岛的历史沿革和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关于“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的规定,同意将旦门山岛变更为无居民海岛,并纳入《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按旅游类海岛管理。
你县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对旦门山岛及其附近海域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资源,为推进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