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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中心城区危房解危腾退安置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2-01-04 15:46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中心城区危房解危腾退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嘉善县中心城区危房解危腾退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中心城区危险房屋排险解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危房是指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经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D级的直管公有住房以及私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福兴桥以东、青龙桥港以西、铁路以南、晋阳路以北范围内的危房。

  上述范围外危房的房屋所有人应当自行履行排险解危义务,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应当履行相应的排险解危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危房解危腾退安置对象为直管公有住房危房的承租人以及私有住房危房的所有人。

  第五条危房解危腾退安置,坚持“自愿解危、逐年解决”、“直管公有住房优先、私有住房兼顾”的原则。

  第六条直管公有住房危房解危腾退安置,实行续约换租、优先享受住房保障、给予一次性房屋使用权补偿“三选一”的方式。

  私有住房危房解危腾退安置,实行房屋所有权收购补偿、产权调换“二选一”的方式。选择房屋所有权收购补偿方式的,可以优先享受住房保障。

  第七条县解危办(设在县建设局)、县财政地税局、县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城投集团、魏塘街道办事处、罗星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危房解危腾退(空)安置工作。

  其他单位和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做好危房解危腾退(空)安置工作。

第二章直管公有住房危房解危腾退安置方式及实施程序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直管公有住房危房承租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解危腾退安置:

  (一)续约换租。承租人可以选择续约换租,由出租人调换一套直管公有住房供承租人继续承租,并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使用人与承租人不一致的,承租人只能选择一次性房屋使用权补偿。

  (二)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承租人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选择优先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视承租人家庭经济情况酌情优惠。

  (三)给予一次性房屋使用权补偿。承租人愿意自行解决住房且能够腾退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享受一次性房屋使用权补偿。承租人享受一次性房屋使用权补偿后不得在六年内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一次性房屋使用权补偿标准每年由县解危办测算,经批准公布后执行。

  承租人在享受续约换租、住房保障或者一次性房屋使用权补偿前,必须与出租人解除原租赁合同,腾退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交由出租人处置,并自行过渡。

  第九条直管公有住房危房解危腾退安置按照以下程序具体实施:

  (一)危房鉴定。承租人在使用中发现房屋危险,或者出租人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房屋危险的,都可以向嘉善县房屋安全鉴定站(以下简称危房鉴定站)申请房屋危险性鉴定。承租人申请危房鉴定的,危房鉴定站应当将危房鉴定报告抄送出租人。出租人应当将危房鉴定情况汇总后报送县解危办。

  (二)制定年度直管公有住房危房安置房源及资金保障计划。县解危办应当对经鉴定为C、D级的危房,按照轻重缓急制定年度直管公有住房危房解危腾退安置计划,经批准后执行。直管公有住房危房解危腾退安置计划应当载明解危安置房源套数、资金数额、腾退安置批次、续约换租选房办法、对未纳入本年度腾退安置计划的承租人的临时解危措施等。

  (三)政策宣传及征求腾退安置意愿。出租人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时向承租人、房屋使用人送达《危房协助解危通知书》,向承租人送达《直管公有住房危房解危腾退安置意愿书》。《危房协助解危通知书》应当载明承租人、房屋使用人协助解危的义务、阻碍出租人采取解危措施的法律责任。《直管公有住房危房解危腾退安置意愿书》应当载明年度直管公有住房危房解危腾退安置政策、选择续约换租、优先享受住房保障、给予一次性房屋使用权补偿意愿等。

  (四)实施直管公有住房危房解危腾退安置。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腾退安置意愿以及经批准的年度直管公有住房危房解危腾退安置计划,组织实施直管公有住房危房解危腾退安置。腾退后的直管公有住房由出租人进行处置。

第三章私有住房危房解危腾退安置方式及实施程序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私有住房危房所有人可以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进行解危腾退安置:

  (一)房屋所有权收购补偿。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将房屋交由县城投集团进行收购。房屋所有权收购补偿标准每年由县解危办公布后执行。

  (二)产权调换。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与县城投集团进行产权调换,并结算价差。原私有住房价格按照经批准公布的房屋所有权收购补偿标准确定,安置房价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合收购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

  房屋所有人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且选择房屋所有权收购补偿方式的,可以选择优先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视房屋所有人家庭经济情况酌情减免。

  房屋所有人在享受房屋所有权收购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住房保障前,必须腾退原私有住房,交由县城投集团处置,并自行过渡。

  第十一条私有住房危房解危腾退安置按照以下程序具体实施:

(一)申请危房解危。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发现房屋危险的,都可以向危房鉴定站申请房屋危险性鉴定。对经鉴定为C、D级的危房,房屋所有人可以持危房鉴定报告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危房解危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情况汇总后报送县解危办审核。

  (二)制定年度私有住房危房安置房源及资金保障计划。县解危办应当根据危房解危申请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制定年度私有住房危房解危腾退安置计划,经批准后执行。私有住房危房解危腾退安置计划应当载明解危安置房源套数、资金数额、腾退安置批次、解危安置房选房办法等。

  (三)政策宣传及征求腾退安置意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向房屋所有人送达《私有住房危房解危腾退安置意愿书》。《私有住房危房解危腾退安置意愿书》应当载明年度私有住房解危腾退安置政策、选择房屋所有权收购补偿、产权调换、优先享受住房保障的意愿。

  (四)实施私有住房危房解危腾退安置。县城投集团应当根据腾退安置意愿以及经批准的年度私有住房危房解危腾退安置计划,组织实施私有住房危房解危腾退安置。腾退后的私有住房由县城投集团进行处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经鉴定为C、D级的直管公有住房危房,承租人、实际使用人应当协助配合出租人采取解危措施。

  第十三条因以下原因造成事故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实际使用人,以及相关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实际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

  (二)直管公有住房危房承租人、实际使用人阻碍出租人对危房采取解危措施的;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的。

  上述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解危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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