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力争完成2012年全省经济发展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力推动工业经济加快回升 1.加大工业有效投入。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4号)精神,加快推进一批重点工业项目落地建设。抓住国家第二次较大规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机遇,做好中央项目谋划申报工作,尽快组织实施第二批省级重大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2.支持企业扩大有效生产。引导和鼓励有市场、有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扩大生产,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今年后3个月新增产值较多、贡献较大的制造业企业,根据企业新增产能用电量给予适当财政资金奖励。 3.大力拓展内需市场。省经信委要加快制订优先推广使用“浙江制造精品”的引导政策,分年度制订重点领域和重点产品目录。对政府性投资及补助、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目录内的重大装备产品。 4.加强工业督导考核。在省政府季度排序的基础上,由省经信委和省统计局按月对各市、县(市、区)工业增加值增长情况进行分档排序并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经省政府同意,对完成今年工业增长目标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努力促进外贸出口稳定增长 5.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积极推动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国际性展会,组织好秋季广交会、迪拜自办展等境内外展会的参展工作,增加东盟、非洲、拉美、中东欧等新兴市场的展会比例,抢抓出口订单。加快建设国际营销网络,同时充分发挥我省电子商务的优势,鼓励省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探索跨境零售和小额批发业务。 6.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进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简化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手续,降低企业办税成本。放宽出口企业退税限制,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可按月办理退税。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制度。 7.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继续深化“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改革,实施进出口分类管理和通关改革,加快通关无纸化改革。落实省内“两关两检”直通放行便利措施,加快“无水港”建设,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8.切实减轻进出口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中央和省里已出台的有关减轻进出口企业税费负担的一揽子政策。对进出口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2012年四季度所有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取消出口核销单、进口付汇单、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打印费用和海关监管手续费。 9.扩大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2012年9—12月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月均规模比2012年1—8月月均提高30%以上。支持小微企业利用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继续完善和推广出口信用保险简易承保模式,为小微企业提供零门槛、低成本、易操作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10.扎实推进义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先行试点工作。制订完善海关、检验检疫、外管、国税、工商、商务等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适应的管理措施,推进异地外贸公司落地工作,研究制订落地外贸公司出口奖励政策。 三、进一步保持投资较快增长势头 11.加快重点项目推进力度。进一步强化省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加强重大项目特别是对线性工程交叉施工等问题的协调力度。积极组织开展各类项目攻坚活动,努力落实项目开工建设各项条件,确保今年新增省重点建设项目开工率达到70%以上。 12.加强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年内再增补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并保障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用地指标。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抓紧出台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的申报和奖励办法,按比例以奖励形式对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给予保障支持。 13.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认真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0〕129号),加快制定出台促进民间投资42项实施细则的省级部门分工方案,促进民间投资较快增长。 四、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 14.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和督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落实好对市县营业税比上年增收上交部分的返还奖励与年度服务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挂钩政策,组织开展对今年服务业目标完成情况的督查工作。 15.扩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产出效益。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推进机制,着力推动前两批75个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做好第三批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工作,打造100个左右亩产效益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抓紧完善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考评办法,加强激励和竞争,加快建设进度,增强龙头企业带头作用,进一步提升服务业集聚区的经济效益和示范效应。 16.确保服务业引导资金尽快到位。对今年国家已下达的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快拨付到相关单位。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按1亿元左右规模足额安排,重点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服务业突出贡献企业、服务业高端企业、服务业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服务业人才培训等领域,确保在10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省级其他部门和省内各地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也要足额安排,加快拨付。 五、积极推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7.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有区别的存款准备金率、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工具,加大对金融机构的定向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 18.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政府融资平台合理资金需求,通过银团贷款方式增加资金供应、规范贷款管理,切实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及续建投产的资金需求。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我省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大力推广“年审制”、“无还本续贷”等小微企业信贷模式创新试点经验,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到期与续贷的无缝对接。 19.积极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大力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上市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并购重组。加快设立浙江股权交易中心,重点推动一批省内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优质企业进场挂牌。进一步推进“区域集优”债务融资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积极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不断扩大直接融资比例。 20.加强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建立健全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强化日常风险监测,突出重点环节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企业关联关系的监控,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深化政、银、企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处置和化解风险,在综合考虑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搞“一刀切、急刹车”,“不抽资、不压贷”,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融资需求。加大对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不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区域经济金融稳定。 六、扎实做好财政增收节支保平衡工作 21.加大财税对实体经济的解困、支持和服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增收节支保平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43号),争取中央扩大内需等各类补助资金,加快公共财政预算下达和项目实施进度;建立促进发展奖补机制,实施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增长奖补机制,实行吸引浙商回归、加快“腾笼换鸟”、促进有效投资等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政策,引导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启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推动完成银企对接及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贷款交易。切实落实中央结构性减税各项政策,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着力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22.依法加强和规范税费征管。密切关注全省各地收入进度、结构,实时跟踪收入走势,加强收入分析、预测和监控。切实加强收入征管,努力挖潜堵漏增收,提高税收收入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度。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应用与完善,做好非税收入的均衡入库工作。 23.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按照有保有压的要求,继续向“三农”、民生、社会事业等领域倾斜,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和欠发达地区的建设,保障民生事业发展方面刚性支出。同时,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大力压缩公用经费。 七、不断加强和改进统计薄弱环节工作 24.着力解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统计难问题。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工商、国土资源、财政、税务、房管、环保、商贸、文化、消防等部门,研究制订将规模较大的个体户转为企业、将无照个体户转为有照个体户的政策措施。 25.建立健全基层统计机构。加强各类开发区统计机构建设,县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和全省14个产业集聚区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人员力量。支持统计中介机构发展,鼓励各级政府“花钱买统计”,在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同时推动统计中介服务业发展。 26.切实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统全、统准、统实的要求,加强数据质量评估审核,充分反映本部门本行业的发展状况。特别是交通、商贸、旅游、教育、金融等部门,进一步扩大统计工作覆盖面,力求做到应统尽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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