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上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2-12-30 09:45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征兵任务,现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征兵工作责任感、使命感

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程,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征兵工作的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鼓励适龄青年参军入伍的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征兵工作,圆满完成了征兵任务。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出现了部队对兵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应征适龄青年数量逐年减少且分流现象越来越突出、现行征兵政策的激励效应逐步减弱、相关配套政策亟待完善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势在必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征兵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从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实现富国强军相统一的战略高度,增强做好征兵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征兵工作,不断提高征兵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二、提高征兵宣传成效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兵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宣传部门、兵役机关和国防教育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把征兵宣传教育作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计划,并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日常教学内容。要把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青少年学生、适龄青年及其家长作为重点对象,广泛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征兵宣传,依托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载体,让征兵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要倡导“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好风气,当地政府要为入伍青年家庭发放“光荣军属”牌匾,报送立功受奖喜报。每年“八一”节前,在省、市、县(市、区)主要媒体宣传立功受奖的入伍青年。注重抓好大学生预征和兵役登记宣传,每年5月第二周为面向全省大学生的“征兵宣传周”,10月为全省“征兵宣传月”,期间各地要集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国防建设、支持征兵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征兵优抚政策

(一)执行优待补助标准。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当地政府要按照《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明确的标准,及时足额地给义务兵家庭发放家庭优待金。到西藏地区服役的,按不低于内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倍发放。到新疆等西部艰苦地区(海拔3000米以上)部队服役的,适当提高标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由当地政府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部队发放的退役金和地方经济补助之和,原则上不低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当地发放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由当地政府实行动态调整。

(二)完善退役安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下达指令性安排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并妥善安排职位。在本省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和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 (聘)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和社区工作人员招聘中,有计划地招录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行政村民兵连长选配中,把退役士兵作为主要对象,有计划地培养选拔。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均计入工龄,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三)落实鼓励大学生入伍、退役政策。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鼓励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71号)要求和有关大学生入伍政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安排一定数量定向招聘从本省入伍后退役的本省籍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士兵。

(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要求,广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进一步完善招生计划,根据市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培训专业。加强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充分利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咨询服务。加强创业培训、企业指导和企业服务,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四、努力做到依法征兵

(一)落实兵役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到户籍所在地进行兵役登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发放《浙江省公民兵役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招录国家公务员、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招生时,应查验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情况,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属地保障原则,征兵工作经费应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宣传、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和高等学校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也应纳入部门和学校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从非军事部门直招士官所需经费统一由省征兵办保障,列入省财政预算。

(三)加大征兵执法力度。要加强兵役执法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查纠违反兵役法规行为。对拒不承担、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拒绝或逃服兵役的公民,由县(市、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2年内不得招录为国有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征兵机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征兵工作办公室,其人员组成以兵役机关为主,同级宣传、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要制定工作规程,建立日常办公和培训考核制度,确保征兵工作开展。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要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落实专人负责征兵工作。

(二)建立健全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完成征兵任务、保证新兵质量作为政治任务,纳入党管武装重要内容、纳入“双拥模范城”评比、纳入军地各级领导干部目标考核。要建立完善省、市、县、乡、村 “五级”征兵责任体系,主要领导是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抓落实。

各市、县(市、区)政府、兵役机关以及省政府有关单位要依据此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军区

2012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