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上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7-12 13:09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省共有59名学生死于溺水事故,占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的55%。其中:杭州市3人,宁波市5人,温州市14人,嘉兴市2人,绍兴市2人,金华市9人,台州市13人,丽水市11人。目前正处盛夏高温季节和学生假期,学生溺水事故进入高发期。7月1—10日又接连发生4起学生溺亡事件,7月1日武义县3名小学生结伴至溪流边玩耍溺水死亡,7月2日东阳市3名幼儿在池塘内嬉水时先后落水溺水死亡,7月9日永嘉市2名小学生在池塘游泳时溺水死亡,7月10日龙泉市3名小学生在小溪嬉水时溺水死亡。接二连三发生学生溺水死亡事件,说明学生安全保障工作还存在较大漏洞。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采取坚决有力措施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增强防范学生溺水事故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我省江河、湖泊、水库众多,因学生擅自游泳、嬉水引发的溺水事故时有发生。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从中吸取教训,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保护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高度,把防范学生溺水事故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迅速行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决遏制学生溺水事故多发、群发的势头,确保青少年学生的生命安全。
    二、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督促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综治、水利、新居民事务管理部门、妇联、团委、少工委、关工委、老年协会等单位,成立防范中小学生溺水事故专项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形势,制订防范溺水事故的对策措施;多形式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留守儿童等群体组织开展有益的暑期活动,减少孩子因缺乏家长看护而到河边嬉水、游泳导致溺亡情况的发生;加强对学校周边易发生溺水事故重点水域的安全管理,开展学生经常活动区域及周边安全隐患的排查,加强对在建工地、人工开挖或自然形成水潭周边的隐患排查,加强对水库的管理;在危险路段及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牌,设立安全隔离带、防护栏,做到及时发现险情,及时消除隐患;要对学生经常嬉水、游泳的重点区域聘请专人或组织志愿者、退休人员等进行巡查和劝阻。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各种安全知识及溺水自救知识,教育广大青少年珍惜生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严格落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安全教育责任。从现在起,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每所学校立即开展一次学生安全教育宣传。当前正值暑假期间,要发动学校教师通过家访、电话等多种形式,把相关安全知识告知每一位学生和家长,不得遗漏。教育、宣传部门要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刊登、播放游泳安全和预防溺水教育专题片、公益广告、滚动字幕,提醒家长加强对青少年儿童的监护和教育。要根据暑期气温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溺水预警宣传,防患于未然。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防范学生溺水事故责任追究制。对每一起学生溺水事故,所在学校必须立即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贻误,不得漏报、瞒报;教育、公安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研究,分析事故原因,查找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切实改进工作。对教育宣传责任不落实、管理措施不到位,重点水域漏管失控等导致学生发生群死群伤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2日
 

 
附件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水利厅、团省委、省妇联、省关工委。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