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设立杭州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杭政〔2012〕75号)悉。为支持杭州市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经研究,省政府同意设立杭州省级自主创新示范区。现将有关意见批复如下: 一、杭州省级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区域范围,以杭州(滨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政府批准的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等省级高新园区、科技城为基础,包括杭州市西溪路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浙江工业大学等单位在杭州市江干区建设的浙江省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中国美术学院国家大学科技园,范围可扩展到上述载体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块,并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杭州省级自主创新示范区要紧紧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目标,开展各具特色的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示范试点。根据现有的产业基础和创新条件,杭州(滨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重点围绕培育发展网络装备制造业、网络服务业,青山湖科技城可重点围绕培育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未来科技城可重点围绕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培育发展特色战略新兴产业,集聚创新资源,进行产业技术自主创新与产业发展的示范试点,探索经验。通过示范试点,力求形成产业技术自主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联动发展的格局,促进科技与经济、科技与创业投融资、科技创新与产业化的结合,力争新兴产业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高于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园区发展水平,走在全省前列。 三、杭州省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实行滚动开发的模式。杭州市要加强规划管控,积极保障并拓展用地空间,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查并报省政府批准,在上述国家级、省级高新园区和科技园区等载体的基础上,在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逐步扩大杭州省级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区域范围。 四、杭州市要加强对杭州省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统筹领导。要进一步完善各新兴产业的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领导体制,建立相应的管委会;杭州市要成立省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通过责任明确、统分结合的强有力的领导,确保各项发展举措的到位、示范试点的成功。 五、参照国务院审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做法,同意成立省级部门协调小组。省级部门协调小组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等部门参加,加强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措施,实行科技重大改革举措与政策先行先试,支持杭州省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六、杭州省级自主创新示范区要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战略,积极进行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的示范、新兴产业技术自主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联动提速发展的示范,努力建成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市化融合发展示范区、战略新兴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示范区、产学研协同创新与科技体制改革的示范区、科技创新与创业投资联动发展的示范区。 附件:省级部门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省级部门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蒋泰维(省科技厅厅长) 成员:姚志文(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才办主任) 何中伟(省发改委副主任) 李上葵(省经信委总工程师) 汪晓村(省教育厅副厅长) 邱飞章(省科技厅副厅长) 丁康生(省科技厅副厅长) 金慧群(省财政厅副厅长) 宓小峰(省人力社保厅副厅长) 盛乐山(省国土资源厅总规划师) 卢春中(省环保厅副厅长) 樊剑平(省建设厅副厅长) 陈如昉(省商务厅副厅长) 徐敏俊(省地税局总会计师) 乐国定(省国税局副局长) 方志敏(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傅平江(浙江银监局副局长) 包纯田(省金融办副主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杭州省级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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