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征缴情况,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具体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2013年10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单位缴费基数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55%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率低于55%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5%折率计算当月单位缴费基数;参保率高于55%的,以当月实际参保率为折率计算当月单位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办法执行,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等于职工工资总额。 二、因征缴政策的调整而需要新增参保人员的用人单位,在10月20日之前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新增的参保人员名单和个人缴费基数。 三、从2013年11月1日开始(费款征收期),用人单位按上述调整后的征缴政策申报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 四、本通知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县地税局负责解释。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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