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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执法局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计划20130710
发布日期: 2013-10-18 09:04 浏览次数:

城建处、县行政执法局各中队、各燃气经营企业:

  现将《嘉善县住建局 嘉善县行政执法局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计划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治理工作。

  嘉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嘉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3年7月10日

嘉善县住建局 嘉善县行政执法局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计划

    为加强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安全管理,预防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建委城〔2013〕211号)、《嘉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善县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善安委〔2013〕6号)要求,今年重点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全面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和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全面排查、提升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总体思路,全面排查和治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隐患,落实餐饮行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餐饮场所控违措施,不断推进燃气使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

  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三、整治内容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嘉兴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提出以下整治工作内容:

  (一) 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与餐饮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协议》,按时逐批次提供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并提醒餐饮单位妥善保存相关票据,以便随时查验。

  (二) 燃气经营企业逐一做好餐饮单位建档工作,对餐饮单位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行为要求其整改,餐饮单位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停止供气。

  (三)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险额应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同时具备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并按时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四)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检人员必需持证上岗,定期开展入户安检,并双方书面确认安检结果,发现不具备使用燃气条件的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结果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燃气经营企业定期开展燃气应急演练、安全技术指导培训和燃气宣传活动。

  (六)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向餐饮单位提供持续、稳定、安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并定期提供自查的气质报告。

  (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公示合法供应燃气经营企业名录,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燃气行为。

  (八)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相关单位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6月26日-7月10日)

  1.宣传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内容,分解整治任务,部署落实整治工作。采取上门入户宣传、设点接受咨询、车载宣传、LED广告宣传、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向燃气供应企业、餐饮场所燃气用户和广大市民宣传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广大市民安全用气。

  2.普查建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供应燃气经营企业对所供气餐饮场所燃气用户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清基本状况,建立基础台帐。

  (二)自查自纠与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7月11日-7月20日)

  1.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燃气经营企业要对餐饮场所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7月11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详见附件1)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属地政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开展全面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督促落实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3.燃气经营企业对违规用气行为应及时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将查出的安全隐患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餐饮场所违反燃气设施安全用气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配合相关部门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三)检查和总结阶段(2013年7月底)

  要对经营企业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餐饮单位(个人)逐一督查,确保安全用气;对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餐饮场所可通过抽查等多种形式,提升安全管理意识,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燃气市场安全管理工作新思路。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餐饮场所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请于2013年7月21日前将附件2报送至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1.嘉善县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调查摸底情况表

          2.嘉善县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