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局属各有关单位:
住宅小区的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关系购房者的切身利益,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宅小区建设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手段。《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实施以来,通过开展综合验收工作,保证了住宅建设工程按规划要求实施,使公建配套项目与住宅能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有效地遏制了少数开发商的违规开发行为,对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行政许可项目。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精神,同时,也使取消行政项目后,住宅小区的交付使用管理工作能够继续开展,省建设厅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发〔2005〕195号),对住宅小区实行交付使用条件备案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各项要求,确认已达到各项条件,开发建设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进行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各项条件符合备案要求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备案书。
根据《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日常管理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善政发〔2013〕28号)要求,“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条件备案”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保留执行。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条件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条件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条件备案申报表(原件一份);
2、住宅小区平面图(原件一份);
3、小区建设总结(原件一份);
4、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原件一份)
5、项目立项批文、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6、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城建档案馆确认章);
7、幼儿园、社区配套用房等非经营性公建配套项目移交单(原件一份);
8、土地重次登记联系单(原件一份);
9、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份);
10、建设项目公建配套备案表(原件一份);
11、嘉善县绿化工程实施情况核查表(原件一份);
12、消防验收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消防建设工程备案确认章);
1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确认联系单(原件一份);
14、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联系单(原件一份);
15、邮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份);
16、地名、项目名称及门牌号码批复(原件一份);
17、建设项目物业管理备案表(原件一份);
18、物业用房配置确认单(原件一份);
19、实测报告及测绘报告核定备案证明(原件一份,数量多可单独成册);
20、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顺序编码装订成册。
二、其它商品房开发项目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嘉善县建设局下发的善建发(2004)158号《关于嘉善县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嘉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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