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善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嘉善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嘉善县养老服务分类补贴标准表
嘉善县民政局 嘉善县财政局
2013年5月9日
嘉善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善政发[2013]11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具有嘉善户籍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或者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从2013年起,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基础上,全面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二、基本原则
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要从养老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以村(社区)和养老机构为依托,构建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网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补贴对象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根据不同的条件分为三类:
一类补贴对象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智)或半失能(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二类补贴对象是低保边缘户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的失能(智)或半失能(智)的老年人;
三类补贴对象是高龄、独居的失能(智)或半失能(智)的老年人。
四、补贴程序
符合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老年人,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庭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理、初评和组织对评估意见进行公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复评和复审,县民政局负责核准。对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补贴对象确定的具体标准及办法,详见《嘉善县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民政局可以进行复核。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民政局核准后,于下个月停止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待遇。
五、补贴标准
1.一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一类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在已享有的低保金基础上,按标准实行补差,补足到养老服务月补贴标准;居家接受服务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
低保对象中的失能(智)老年人且选择机构养老服务的(简称一类A),每月补助标准为1000元;
低保对象中的失能(智)老年人且选择居家养老服务的(简称一类B),每月补助标准为450元;
低保对象中的半失能(智)老年人且选择居家养老服务的(简称一类C),每月补助标准为300元。
2.二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依据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和所需的照料程度,具体确定为:
低保边缘户、重点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劳模中的失能(智)老年人且选择机构养老服务的(简称二类A),每月补助标准为500元;
低保边缘户、重点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劳模中的失能(智)老年人且选择居家养老服务的(简称二类B),每月补助标准为250元;
低保边缘户、重点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劳模中的半失能(智)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服务的(简称二类C),每月补助标准为150元。
3、三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依据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和所需的照料程度,具体确定为:
高龄、独居中的失能(智)老年人且选择机构养老服务的(简称三类A),每月补助标准为250元;
高龄、独居中的失能(智)老年人且选择居家养老服务的(简称三类B),每月补助标准为150元;
高龄、独居中的半失能(智)老年人且选择居家养老服务的(简称三类C),每月补助标准为100元。
上述三类补贴对象中已经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老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六、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以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由县民政、财政部门按认定的服务人数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下拨服务补贴经费,镇(街道)按补贴标准向相关的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由县民政、财政部门按认定的服务人数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下拨补贴经费,镇(街道)按补贴标准向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组织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七、相关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养老服务中心、福利院或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对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有空余床位的属地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拒收。
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的服务标准。为补贴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其管理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837-2011)。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签订购买养老服务协议时,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排除。在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后,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和测评,对年度服务满意度达不到85%的,停止续签购买服务协议。
八、资金保障
县级财政建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用于养老服务的各类补贴和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等相关经费。
九、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并用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县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要定期组织对各地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和审计,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嘉善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嘉善县居家养老服务券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善民文[2009]137号)自行废止。
72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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