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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27 09:3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


嘉善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嘉善县中心城区停车设施和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和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发改局(物价局)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停车服务收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原则。

(一)收费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停车位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三)利用价格杠杆,引导机动车向城市中心区外围或地下停车场停放,调节机动车位的供求关系。

第五条 停车场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及地下停车场、露天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三类,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等。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和临时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下空地等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四类。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类型和用途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以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城市道路停车服务收费;

(二)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公共城市广场、市民中心、车站、码头及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收费,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等指定停车场所收费;

(三)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收费;

(四)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计时和按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可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定价。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单位停车场所对外开放,错时使用。错时使用开放的停车场收费,可参照政府定价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对办事车辆原则上予以免费)。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批准及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经营服务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发改局(物价局)批准后执行,申请资料包括:

(一)合法的经营主体证明材料;

(二)停车场地验收合格证明;

(三)收费停车场的类型、车位数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管理形式;

(四)实行道路停车的实施主体需提供收费区域和相关收费依据。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区别车型大小,以停放次数、时间等为单位,按车辆实际占用车位数计费。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按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取舍统一为: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机动车临时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公布具体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辆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所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免费。在停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时,驾驶员应当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所对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在划定的出租车专用车位内等客的出租车等应免收停车费。

第十五条 对未经审批或备案、不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行为,由县发改局(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嘉善县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2.嘉善县垄断性、公共(益)性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


附件:

嘉善县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停车场地等级

计费

单位

车辆类别

小型车(载重2.5吨(含)以下货车或7座及以下客车)

大、中型车(载重2.5吨以上货车或7座以上的客车)

一类区域

元/辆

第一小时

第二小时及以后

第一小时

第二小时及以后

3元/小时

4元/小时

6元/小时

8元/小时

二类区域

元/辆

3元/次

6元/次

注:1.一、二类区域的确定以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的公告为准;

  2.收费时间以北京时间上午8时至当日晚间20时,晚间20时至次日上午8时免费停车。


附件:

嘉善县垄断性、公共(公益)性

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

车  型

白   天

夜   间

摩托车

3元/次

5元/次

客车:7座(含)以下

货车:2.5吨(含)以下

5元/次

10元/次

客车:8~25座

货车:2.5~6吨

10元/次

15元/次

客车:26座及以上

货车:6吨及以上

15元/次

20元/次

注:一、停车场停车按次收费。

  二、夜间是指当日20时至次日8时,凡停车在24小时内,已收取夜间停车费的,不再另收白天停车费。

  三、西塘古镇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善政办发〔2013〕239号关于印发嘉善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pdf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