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发布〈浙江省泰顺县龟湖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请示》(泰政〔2012〕32号)悉。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省泰顺县龟湖水电站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控制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 (一)工程占地区:按最终用途确定用地性质,划分为工程永久占地和临时用地。永久占地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放水建筑物、发电引水建筑物、发电厂房、升压站及专用道路。临时用地包括施工临时设施用地和临时道路用地等。 (二)水库淹没区:坝址以上正常蓄水位285米高程以下,以及285米高程以上的临时淹没区。 1.林地。正常蓄水位285米以下。 2.耕地、园地。采用5年一遇设计洪水的外包线,干流为285.5米以下,仕阳溪支流为285.5—287.84米以下,管阳溪支流为285.5—291.3米以下。 3.人口、房屋和专项设施。采用20年一遇设计洪水的外包线,干流为286米以下,仕阳溪支流为286—289.44米以下,管阳溪支流为286—292.44米以下。 工程占地和淹没范围在泰顺县境内主要涉及仕阳镇的溪东村、溪西村、荣西村、垟望村、龟垟村、裕垟村、瑞昌村、双路村、新湖村、董陈村、上宅垟村。 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工作,按《浙江省泰顺县龟湖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大纲》(报批稿)的要求进行。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省泰顺县境内龟湖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由你县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乡(镇)、村予以张贴,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实物调查工作的政策宣传,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省泰顺县境内龟湖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3日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省泰顺县境内龟湖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为确保浙江省泰顺县龟湖水电站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浙江省泰顺县境内龟湖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控制范围。 (一)工程占地区。按最终用途确定用地性质,划分为工程永久占地和临时用地。永久占地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放水建筑物、发电引水建筑物、发电厂房、升压站及专用道路,临时用地包括施工临时设施用地和临时道路用地等,主要涉及泰顺县仕阳镇的上宅垟村和新湖村。 (二)水库淹没区。坝址以上正常蓄水位285 米高程以下,以及285米高程以上的临时淹没区。 1.林地。正常蓄水位285米以下。 2.耕地、园地。采用5年一遇设计洪水的外包线,干流为285.5米以下,仕阳溪支流为285.5—287.84米以下,管阳溪支流为285.5—291.3米以下。 3.人口、房屋和专项设施。采用20年一遇设计洪水的外包线,干流为286米以下,仕阳溪支流为286—289.44米以下,管阳溪支流为286—292.44米以下。 主要涉及泰顺县仕阳镇的溪东村、溪西村、荣西村、垟望村、龟垟村、裕垟村、瑞昌村、双路村、新湖村、董陈村、上宅垟村。 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范围详见《浙江省泰顺县龟湖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范围示意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含扩建、改建及房屋装修等),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停止各类在建项目建设。违反本条规定继续进行建设的,按违法建设行为处理,不予补偿。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因新生儿出生、婚嫁和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劳教等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作移民安置。 四、本通告发布后,由项目业主会同所在地政府根据《浙江省泰顺县龟湖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大纲》(报批稿)的要求,组织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五、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的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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