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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企业涉税风险提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7-11 09:08 浏览次数:

 

 

各科(室)、局(分局)、中心:

现将《大企业涉税风险提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嘉善县国家税务局

                                                     2013624


大企业涉税风险提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提供大企业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和专业化的税收管理,防范和化解大企业税收风险,引导大企业纳税遵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117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企业是指总局、省局、市局三级定点联系企业和县局确定的其他企业(具体范围另行划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风险是指因大企业的涉税行为未正确、有效遵守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

第四条 大企业涉税风险提示管理工作由县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县局其他职能部门和基层各税务分局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五条 涉税风险信息通过日常征管、风险扫描、案例剖析、政策调研、税企沟通等途径获取。

第六条 大企业涉税风险提示制度应当通过宣传媒体、申报平台、税企邮箱、办税场所、资料发放等途径予以公开(告知书见附件1),让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以实现最大收效。

第七条 涉税风险提示应当制作提示函(见附件2),采用一对一服务的方式,上门送达,并收回送达回执(见附件3)。

第八条 县局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各税务分局在大企业开展涉税风险自我评估、自我修正过程中,应当积极回应大企业的求助,合力提供税收法律、税收政策、征管程序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共同为大企业消除涉税风险,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九条 县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收到相关企业的回复说明(见附件4)后应落实第一责任人,根据企业自我评估、自我修正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或逾期不反馈的,可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或直接移送评估或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371日起试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县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各税务分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适用于大企业以外的企业的涉税风险提示办法。

 

附件: 1.大企业涉税风险提示告知书

               2.大企业涉税风险提示函
           3.回执
           4.涉税风险提示函回复说明
信息来源: 税源管理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