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非行政审批事项,简化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流程,统一体检标准,提高服务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食品、公共场所等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从事预防性体检的单位需经县卫生局同意并公布后方可开展体检工作,其它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开展。根据便民服务原则以及我县工作实际,由各镇(街道)卫生院承担本辖区内的从业人员体检工作(名单见附件1)。目前,罗星街道卫生院在暂不具备体检条件的情况下可委托辖区内的县中医院承担,具体有关委托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各体检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与我县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按照“环节少、时间短、流程优、服务佳”的要求,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为个人和企业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提供优质的体检场所,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明确工作规程
各体检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从2013年7月1日起,统一体检项目、收费标准、工作流程,为辖区内有关从业对象提供优质的预防性健康体检服务。
(一)体检单位要求:按照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实施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细则》等规定,体检单位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开展的检查项目应与其获准的医疗执业范围(诊疗科目)相符。
2.设有候诊室、抽血室、肠道检查室、化验室、影像检查室、登记室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
3.具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 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体检工作程序。
4.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二)体检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对食品、饮用水、直接从事化妆品、消毒产品生产、餐饮具消毒、公共场所等从业人员开展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预防性健康检查,不包括职业卫生、放射人员以及在校学生健康检查。
(三)体检内容: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包括: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检测。
1.暂不能开展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检测项目的单位,可先行开展肝功能检验,主检医师根据检验结果确定是否进一步开展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检测。
2.痢疾、伤寒检测项目不能自行开展的体检单位,统一委托县疾控中心检测。具体委托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体检收费: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联合制定的《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修订版)》(2010年12月)收费标准执行,体检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和改变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收费标准要求全县保持一致性,具体收费标准在体检单位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公示样张见附件2)。
(五)体检时间:有条件的体检单位可以每天开展,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原则上每周一、四定期开展。为方便群众,每年大体检期间可适当增加体检时间。
(六)工作程序:体检单位要将有关体检流程、体检时间、体检项目、体检结果和领取《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合格证明》程序等情况在醒目位置告知从业人员。体检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检查结果,对健康检查合格者,颁发《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有职业禁忌症),应主动告知情况。《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全县统一式样(原样式文本),并加盖体检单位发证公章(钢印),全县通用。待条件具备后统一电脑打印制作。
三、加强沟通协调
为有序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各体检单位应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积极争取食药、工商、质监等部门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支持。对所有被检查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检验报告单等原始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保存2年。
四、强化日常监管
各体检单位在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时,本着“谁体检,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体检者的身份确认,仔细询问从业人员的病史,并按照确定的健康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出具虚假健康证明的体检单位和医务人员,县卫生监督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查处。涉及助理卫生监督员的,将按《嘉善县助理卫生监督员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县卫生局将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县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程序检查、检查项目不齐全、乱收费、不按规定出具检查结果的,将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其停止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
附件
嘉善县卫生局
2013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