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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五批嘉善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8-20 15:04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文化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按照《嘉善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决定开展第五批嘉善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嘉善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应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具有重要价值,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特征,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独特意义。

  (二)推荐申报第五批嘉善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应注重下列条件:

  1.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2.具有展现民族民间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3.具有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4.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申报项目应制订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

  二、申报程序

  (一)各镇向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本地申报第五批嘉善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请。

  (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估、论证、审核。

  (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

  (四)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公示结果,将第五批嘉善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核和批准公布。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各镇、街道文化站向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报第五批嘉善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各镇、街道意见。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镇(街道)审核意见等(具体格式见附件1)。

  (三)申报录像片:拟申报第五批嘉善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要求制作申报录像片,包括该项目概述、文化表现形式、重要价值、濒危状况、保护计划(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五)镇(街道)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函件。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做好第五批嘉善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

  (二)重点关注下列项目:

  1.在全市、全省范围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2.拟申报第五批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

  3.可列入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的项目;

  4.传统医药、传统戏剧、民间文学类项目及少数民族的项目;

  5.有利于增强海峡两岸和海外华人文化认同的有关项目;

  6.与周边国家共同拥有的项目。

  (三)根据《嘉善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具体承担申报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保护责任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四)制定详实、具体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有地方配套经费预算。

  (五)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书内容充实,表达准确,项目简介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照片和录像片要达到技术要求,录像片要将项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征与价值、最关键的内容与环节介绍清楚;

  3.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简介一律以A4纸印制,一式3份;电子文本(Word格式)光盘2份;申报录像片(DVD格式)2份。

  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六)申报截止日期为2013年510日,超过申报时限的,一律不予受理。

  五、联系单位和联系人

  申报工作联系单位: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艺科;

  联系人:浦阅旻

  联系电话:89101219

  附件:1.第五批嘉善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书

  2.第五批批嘉善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材料和辅助材料制作要求

 

 

  

                                                                                                         嘉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338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