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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门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8-07 14:21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门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1日

嘉善县门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善县门牌管理,实现门牌编制、设置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强化门牌社会功能,以适应城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需要,根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门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门牌编制、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门牌,是指各类建筑物和住宅小区编码名称的标志,包括门牌、楼(幢)牌、单元牌、楼层牌、户(室)牌等。

第四条  县民政局主管全县的门牌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门牌编制、设置和管理工作,并出具门牌证。

第五条  全县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和住宅小区均应编制和设置门牌。门牌实行一牌一证制度。门牌证是门牌的副本,是户籍登记、房地产确认地址、工商登记和邮电通讯管理等查核标准地名(地址)的重要依据。门牌证由门牌管理单位按照省民政厅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

第六条  经门牌管理单位依法编制、设置的门牌为法定地名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变更、设置、拆除和损毁门牌。

第七条  公安、工商、房管、住建、国土、邮政、电信、广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地名主管部门做好标准地名及门牌号的推广和使用工作。

第八条  门牌上使用的地名,须为标准地名,非标准地名的,事先应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然后进行门牌的编制。

第九条  需要编制、设置门牌的住宅小区(楼)、建筑物,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编制门牌的,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编制临时门牌。临时门牌必须服从正式门牌的统一编制和管理,正式门牌设置后,临时门牌自动作废。

新建住宅小区、建筑物的门牌,应当交付使用前设置完成。

有效证明包括: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建筑物位置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总平面图,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  因地理实体、地名、建筑物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等原因而需要变更门牌(门牌证),由当事人持门牌证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门牌(门牌证)。

第十一条  门牌、门牌证遗失或破损,应及时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补发或更换。

第十二条  门牌编制、设置应当按照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

(一)东西走向的道路南侧为单号,北侧为双号;南北走向的道路东侧为单号,西侧为双号。

(二)道路两侧门牌号应基本相对应,距离3-4米编制一个门牌号码,沿道路为公园、围墙、农地、空旷地等无建筑物的地段,均应留出相应的门牌号码。原则上不编支号,不予挑号,禁止重号、倒号;巷(弄)按门牌顺序编号。

(三)住宅区内的楼(幢)号编排,按楼(幢)房排列规则顺序编排,有空旷区域可能扩建楼房的,应预留楼(幢)号。单元号的编制以每幢楼为单位,按自然顺序数自东向西,从南到北顺序排列。室号的编制以每幢楼的层次和单元为单位,从东向西,自下而上顺序排列。

(四)高层住宅楼应设置楼层牌,楼层牌上只标楼层号,楼层号的编制以单元为单位,自下而上按自然序数连续编号。

(五)沿道路两侧的住宅楼,其楼梯朝向道路的,应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其楼梯不面向道路的可按照店铺第一个门牌号编为住宅楼号。

(六)街路有轴线分为东路、西路、南路、北路的门牌编制应以轴线起始;没有轴线的道路原则上从东到西、从南到北,遇到特殊情况要与建设规划部门联系,摸清道路发展情况可变换方向。

(七)农村居民住宅门牌编制可按××村××自然村为单位,按自然村主入口有序编排。

第十三条  门牌标准

(一)按照GB17733-2008《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和省民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地名标志设置的若干意见》执行。

(二)门牌标志宜选用铝合金等不易破损和褪色的材质。

(三)门牌中的标准地名汉字书写形式,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发布的《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书写,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方式,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门牌号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第十四条  门牌安装

门牌安装应醒目、牢固、规范、安全、并统一安装。门牌安装位置如与单位名称牌、广告牌有冲突时,应服从门牌安装。

(一)门牌:应安装在建筑物门框中央上方,中央上方不宜安装的,应按统一高度安装在门牌号码排列起始方向的一侧,高度为2米以上。

(二)幢牌:安装幢楼房两侧的山墙上,高度为3米以上。

(三)单元牌:安装在楼梯口中央上方,中央上方不宜安装的,应该统一安装在排列起始方向的一侧墙上,高度为2米以上。

(四)户室牌:安装在门中央或门框中央上方。

第十五条  门牌设置、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负责门牌编制、设置和管理工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完成门牌编制、设置工作后,应及时地将门牌编制、设置情况书面报县民政部门。

第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本辖区内的门牌信息建立档案,县民政部门对各镇(街道)辖区内的门牌设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牌标志的义务,对违反门牌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嘉善县门牌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