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和小城市培育试点建设,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我县开展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有关职能划转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转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3.《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嘉善县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浙政函〔2012〕220号); 5.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嘉善县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浙府法发〔2013〕16号)。 二、划转职能和管辖区域 (一)划转由嘉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全县行政区域内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依照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旅游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划转由嘉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姚庄镇行政区域内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1.依照价格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价格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依照土地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依照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新闻出版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依照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依照文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照文物保护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依照体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体育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依照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水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9.依照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乡道、村道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0.依照卫生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1.依照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2.依照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民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3.依照工程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程监理管理、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程发包承包管理规定(资质资格管理除外)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4.依照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和商品房租赁管理规定(资质资格管理除外)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5.依照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教育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6.依照农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农业管理规定(渔业管理、畜牧业管理和农民负担除外)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7.依照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8.依照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9.依照能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节约能源、煤炭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0.依照循环经济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循环经济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1.依照商贸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商贸流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2.依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处理除外)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3.依照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4.依照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划转时间和方式 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划转的行政处罚权统一由嘉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规定区域内行使,并实行一次性划转到位。 四、执法监督 1.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划转由嘉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区域内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2.嘉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嘉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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