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缩小民族乡(镇)与其他乡镇的差距,推动民族乡(镇)逐步跟上全省发展步伐,根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浙委〔2005〕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民族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繁荣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对口帮扶为辅的原则,调动民族乡(镇)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发挥所在县(市、区)作为责任主体的领导、指导、扶持作用,注重“输血”与“造血”结合、资金扶持与政策引导结合、硬件配套与人才支持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结合,齐心协力,共同推动我省民族乡(镇)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增加民族乡(镇)少数民族群众收入为核心,以推动民族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为重点,积极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发展,不断改善民生,努力把民族乡(镇)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生态优美的模范乡镇。 (二)近阶段发展目标。 争取到2017年,全省18个民族乡(镇)的农村人均纯收入不低于所在县(市、区)的平均水平;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达到所在县(市、区)农村平均水平;水、电、路、通信、商贸流通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 三、主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各项帮扶机制。 1.财政投入方面。省财政每年安排每个民族乡(镇)200万元少数民族转移支付,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省与市县年终均衡性转移支付结算。 2.对口帮扶方面。建立民族乡(镇)结对帮扶制度,18个民族乡(镇)全部纳入省级单位和经济强县(市、区)结对帮扶体系,有关省级单位和经济强县(市、区)每年要为对口帮扶的民族乡(镇)办1—2件实事,并在项目、资金、人才、物资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结对帮扶期限暂定为2014年至2017年。 3.社会支持方面。民族乡(镇)所在市、县(市、区)要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帮扶机制,加大扶持力度,动员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民族乡(镇)加快发展。 (二)加大对基础设施和民族村寨建设的支持。 1.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省发改委在安排公建资金时,要重点支持民族乡(镇)公共服务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省交通运输厅要支持符合农村公路建设条件的民族村和较大民族自然村(100人以上)的交通设施建设。省商务厅在安排农村商贸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时,要统筹兼顾民族乡(镇)农村商贸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支持民族乡(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提高民族地区农村安全便利消费保障水平。享受特扶政策的欠发达县(市、区)在编制新一轮特扶项目规划时,要优先考虑民族村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实施扶贫开发中,对少数民族乡(镇)和中心村给予重点扶持。 2.民族村寨建设方面。省农办要会同省民宗委加强对民族村创建美丽乡村精品村或特色村工作的指导,有关市、县(市、区)农办和民宗部门要加强对民族村创建美丽乡村精品村或特色村工作的支持。省民宗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族村特色村寨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指导,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成15个左右的国家级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各级建设、环保、水利、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国土、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参照美丽乡村建设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加快发展。省民宗委要会同省农办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小康村创建活动的指导,努力实现到“十二五”期末创建100个以上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小康村的目标。 (三)加大对特色产业和生态建设的支持。 1.特色产业发展方面。省民宗委要把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用在刀刃上,重点支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民族村特色产业发展。省财政要视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改善民族村人居条件、特色民居保护、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等方面。省人力社保厅对符合条件的民族乡(镇),要有重点地选择一批“百村引智示范推广项目”进村入户。省林业厅在支持民族乡(镇)林业建设时,要优先安排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等方面的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民族乡(镇)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要予以优先认定,对民族乡(镇)市级以上林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在资金和技术上予以支持。省经信委要支持有条件的民族乡(镇)积极发展中草药产业,并在省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支持。省商务厅要支持有条件的民族乡(镇)开展现代商贸服务示范镇、村创建,在乡镇现代商贸服务中心等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支持;大力支持民族乡(镇)农产品产销对接,并在省级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省级鲜活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项目上给予政策支持。民族乡(镇)所在县(市、区)属省山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范围的,要把符合山区经济发展“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的项目优先纳入山区经济发展规划,在省切块下达的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优先安排。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且村民有意愿的民族村建立资金互助会。 2.生态建设方面。省环保厅要支持民族乡(镇)做好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和审核工作,协助民族乡(镇)在生态环保项目上争取国家和省里优惠政策,并优先安排民族乡(镇)和中心村的农村环境整治及畲族群众聚居区环境整治项目及其资金。省经信委要将民族乡(镇)上报的符合节能发展方向、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的项目优先列入全省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重点项目计划,在安排省财政节能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 (四)加大对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 1.文化建设方面。省文化厅和省民宗委要加大对民族乡(镇)文化站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13个左右民族乡(镇)建成符合省定建设标准和功能的综合文化站,推进建成150个左右以“乡村戏台”、共享工程基础服务点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村文化活动中心。省新闻出版局和省民宗委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民族乡(镇)农家书屋建设的支持力度,在巩固18个民族乡(镇)行政村农家书屋全覆盖的基础上,使农家书屋进一步提高水平、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惠民作用。省民宗委、省文化厅要加强对民族乡(镇)畲族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工作的指导,对民族乡(镇)、村“三月三”等重大节庆活动以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等给予经费支持。 2.教育发展方面。省财政要视财力可能适当增加省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加大对民族乡(镇)教育的支持力度,帮助民族乡(镇)优化教育布局,提高教育质量。省教育厅要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轮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66号)要求,加大民族乡(镇)所在县(市、区)的教师支教和学校结对帮扶力度,指导当地积极开展县域内民族乡(镇)学校的教师支教工作,探索建立教师交流机制,按规定配足配齐民族乡(镇)学校教师数量,提高民族乡(镇)学校的师资水平。 3.科技支持方面。省科技厅要落实对每个民族乡(镇)派遣1名省科技特派员的扶持政策,选派优秀的科技特派员下乡进村。适当放宽企业规模要求,支持民族乡(镇)企业申报的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市、县(市、区)也要对所属民族乡(镇)申报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推荐。 4.卫生事业方面。省人口计生委要督促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认真执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决制止损害少数民族群众计划生育权利的行为,确保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在民族乡(镇)得到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要加大资金和项目扶持力度,支持民族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乡(镇)、村两级卫生服务体系,推进一体化管理,不断提升服务能力。 (五)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 1.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省民宗委要会同有关市、县(市、区)每年组织开展民族乡(镇)干部专题培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有关市、县(市、区)要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后备干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确保后备干部中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要重视录用少数民族公务员,有关招录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报考的职位。在录用民族乡(镇)公务员时,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2.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省农办要加大对民族乡(镇)“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的指导,加强民族乡(镇)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省人力社保厅在举办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班时,要给民族乡(镇)安排一定比例的培训名额。 四、落实责任 民族乡(镇)所在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帮扶民族乡(镇)发展的主体责任,定期听取民族乡(镇)发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推动民族乡(镇)加快发展。省级有关单位、经济发达县(市、区)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部署,积极主动抓好帮扶工作。省民宗委要发挥监督、协调和指导作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民族乡(镇)帮扶目标圆满完成,加快民族乡(镇)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附件: 1.省级有关单位与民族乡(镇)结对帮扶名单 2.经济发达县(市、区)与民族乡(镇)结对帮扶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省级有关单位与民族乡(镇)结对帮扶名单 1.桐庐县莪山畲族乡(省文化厅、省环保厅) 2.文成县西坑畲族镇(省财政厅) 3.文成县周山畲族乡(省国土资源厅) 4.平阳县青街畲族乡(省经信委) 5.泰顺县司前畲族镇(省发改委、省地税局) 6.泰顺县竹里畲族乡(省人力社保厅) 7.苍南县岱岭畲族乡(省教育厅) 8.苍南县凤阳畲族乡(省公安厅、省民政厅) 9.兰溪市水亭畲族镇(省民宗委、省交通运输厅) 10.武义县柳城畲族镇(省科技厅、省水利厅) 11.龙游县沐尘畲族乡(省商务厅) 12.丽水市莲都区老竹畲族镇(省建设厅、省体育局) 13.丽水市莲都区丽新畲族乡(省农业厅) 14.龙泉市竹垟畲族乡(省农办、省法制办) 15.云和县雾溪畲族乡(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 16.云和县安溪畲族乡(省林业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17.遂昌县三仁畲族乡(省质监局、省旅游局) 18.松阳县板桥畲族乡(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 附件2 经济发达县(市、区)与民族乡(镇)结对帮扶名单 1.桐庐县莪山畲族乡(长兴县) 2.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杭州市余杭区) 3.文成县周山畲族乡(余姚市) 4.平阳县青街畲族乡(玉环县) 5.泰顺县司前畲族镇(乐清市) 6.泰顺县竹里畲族乡(绍兴市柯桥区) 7.苍南县岱岭畲族乡(温岭市) 8.苍南县凤阳畲族乡(瑞安市) 9.兰溪市水亭畲族镇(义乌市) 10.武义县柳城畲族镇(海宁市) 11.龙游县沐尘畲族乡(诸暨市) 12.丽水市莲都区老竹畲族镇(桐乡市) 13.丽水市莲都区丽新畲族乡(平湖市) 14.龙泉市竹垟畲族乡(富阳市) 15.云和县雾溪畲族乡(杭州市萧山区) 16.云和县安溪畲族乡(宁波市鄞州区) 17.遂昌县三仁畲族乡(慈溪市) 18.松阳县板桥畲族乡(绍兴市上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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