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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善县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11 16:27 浏览次数:

全县各设计单位、各部门:

现将《嘉善县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贯彻执行。

附件:嘉善县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补充规定

嘉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4 年 6 月 11 日

附件

嘉善县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嘉善县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标准,提升规划管理精细化水平,保障住户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等相关要求,结合嘉善县实际情况,出台嘉善县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补充规定。

一、总体要求

1.日照分析应由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统一采用住建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日照分析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包括地形图、拟建建筑设计图、被遮挡建筑设计图或实测图等)必须真实有效,确保分析成果权威客观。

2.建设工程日照分析分为方案图阶段与施工图阶段分别出具报告,其中方案图阶段应与建筑设计方案一并提交,施工图阶段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经施工图审查通过的建筑施工图一并提交。

3.出让地块《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应包含日照分析内容,对地块内部及周边建筑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4.对地块周边已建且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遮挡的,在提供日照分析报告时,应同时满足《嘉善县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的建筑日照间距比要求。

5.嘉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编制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委托相应资质单位进行日照复核。

二、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1.地理位置:嘉善县,东经 120°56'、北纬 30°50'。

2.有效时间段:大寒日 8:00 至 16:00,冬至日 9:00 至15:00。

3.时间统计方式:以累计计算,若日照要求为 2 小时,可由两个连续时段累加;若日照要求为 3 小时,可由 3 个连续时段累加。

4.时间间隔:不超过 5 分钟。

5.采样点间距:不超过 0.6 米。

6.日照建模高度:日照建模时应在正常设计值的基上加上合理误差值,在报告中提供二个数值分析结果,项目在竣工规划核实时,如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可不需另外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7.窗户高度、宽度有效日照计算规定:

⑴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 0.9 米的高度计算。

⑵计算宽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 2.4 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 2.4 米的,取 2.4 米计算。

⑶对一个居(寝)室有 2 个或者 2 个以上的主朝向窗户时,只需对较宽的 1 个窗户作日照要求,如窗户大小相同时,只需其中一个窗户满足日照要求即可,且窗户最小宽度不得小于 1.2 米。

8.居室标准: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要求卧室不小于 5平方米,起居室不小于 10 平方米,独立开门、有直接采光的窗户,且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 米;多层、高层住宅中符合以上要求的书房、储藏室等空间且面积大于 5 平方米,一般按居室控制。

9.住宅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含)以上时,做日照分析时套型不明确或不合理的可按 4 居室控制,南向至少有 2个窗户满足日照要求。

三、规划地块日照分析要求

1.拟建建筑北侧为有日照要求规划地块时,北侧规划地块的建筑建模基线应在不小于南侧拟建建筑高度的 0.4 倍且不小于用地红线 15 米位置(见附图一);拟建建筑与北侧规划地块间为城市已建道路、规划道路、绿化、河道等用地时,北侧规划地块的建筑建模基线应在不小于南侧拟建建筑高度的 0.2 倍且不小于用地红线 15 米位置(见附图二)。

2.拟建建筑南侧为规划高层建筑地块时,南侧规划地块的建筑建模基线应在不小于控规建筑高度的 0.4 倍且不小于用地红线 15 米位置,南侧地块建筑建模东西向面宽累计之和不小于地块东西向面宽的 2/3(见附图三);拟建建筑与南侧规划地块之间为城市已建道路、规划道路、绿化、河道等用地时,南侧规划地块的建筑建模基线应在不小于控规高度的 0.3 倍且不小于用地红线 15 米线位置(见附图四)。

3.拟建建筑东、西侧为有日照要求规划地块时,东、西侧规划地块的建筑建模基线应在不小于控规建筑高度的 0.2倍且不小于用地红线 10 米位置(见附图五)。

四、附则

本补充规定自 2014 年 6 月 11 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按原有规范和标准执行。

关于印发《嘉善县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补充规定》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