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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善县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20 13:06 浏览次数:

全县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考核管理机制,促进建筑业企业诚实守信,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嘉善县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4年5月14日


嘉善县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自律意识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嘉善县域内从事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考核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立、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信用标准、信用评价办法、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建筑施工企业诚实守信意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以“政府推动、透明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载体,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内部承包人是指与施工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且施工企业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个人)。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施工企业及其所属的内部承包人的诚信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企业诚信进行量化考核,根据考核得分评价施工企业在考核时段内的信用等级。

第六条 嘉善县建筑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示、公告并抄送县监察局、县公管委。

第七条 对施工企业按照本办法每半年度考核一次,建设单位可将考核结果运用于施工招投标中。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考核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考核由施工企业基本诚信考核和项目部诚信考核两部分组成。

(一)施工企业基本诚信考核:主要包括企业取得的业绩和荣誉情况,企业内部管理、机构人员与制度是否健全,特别是对所属项目部的管理是否到位等进行量化考核。具体量化考核标准详见附件一《嘉善县建筑施工企业基本诚信考核实施细则》。

(二)项目部诚信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在日常检查及专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巡查、大检查中,对项目部(含内部承包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检查发现的问题、在建筑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如相关部门作出的通报批评、停工、行政处罚、民工欠薪事件或被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记入的不良行为、业主及监理单位的考核与停工处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具体以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等签发的书面文件或事实直接认定,考核扣分不保底。内部承包人诚信考核得分与项目部诚信考核得分相挂钩。具体量化考核标准详见附件二《嘉善县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诚信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章  考核录入及考核结果

第九条 本办法诚信记录采取分数加减的方法,每半年度考核一次,加分、减分的有效期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加分项目由施工企业自行上报,依据施工企业报送的由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签发的书面文件(发文六个月之内)经核实后认定;减分项目依据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签发的书面文件或事实直接认定。

第十条 县建管处负责收集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抽查中发现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存在的问题,准确记录各项日常考核信息。施工企业诚信考核得分=企业基本诚信考核得分+企业所属所有项目部的诚信考核的平均得分。内部承包人诚信考核得分=内部承包人的所有项目部诚信考核的平均得分。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A、B、C、D四个等级,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施工企业和内部承包人的信用等级。

(一)施工企业半年度考核得分(折合加分、减分因素,下同)85(含)分以上且单次扣分少于10分,信用等级为A级;

(二)施工企业半年度考核得分70(含)分以上,85分以下,且单次扣分少于10分,信用等级为B级;

(三)施工企业半年度考核得分50 (含) 分以上,70分以下,且单次扣分少于10分,信用等级为C级;

(四)施工企业半年度考核得分50分以下,信用等级为D级;

(五)内部承包人半年度考核得分(折合加分、减分因素,下同)80(含)分以上,且单次扣分少于10分,信用等级为A级;

(六)内部承包人半年度考核得分55(含)分以上,80分以下,且单次扣分少于15分,信用等级为B级;

(七)内部承包人半年度考核得分35(含)分以上,55分以下,且单次扣分少于15分,信用等级为C级;

(八)内部承包人半年度考核得分35分以下,信用等级为D级;

(九)本地新办施工企业和新进我县外地施工企业初始信用考核等级为C级,新进的内部承包人的初始信用考核等级为C级;同一内部承包人在本办法实施后新承揽项目在建个数(使用功能已验收的除外),A级的超过4个(不含)项目的,B级与C级的超过3个(不含)项目的,在原考核等级基础上,直接降一级。

(十)施工企业考核时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诚信考核等级直接定为C级;在善连续四次考核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施工企业诚信考核等级为D级。

(十一) 工程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所属施工企业、内部承包人的诚信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十二)内部承包人诚信考核等级为D级的,其所属施工企业的诚信考核等级在原考核结果的前提下,下调一个等级。

(十三)信用等级与招投标挂钩,具体应用另行发文通知。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县建管处每半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确认、生成施工企业及内部承包人诚信考核分值及等级,公示,并于次半年度10日前通过嘉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门户网站、嘉善县质量监督网、嘉善县公管委门户网站等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采纳的数据录用起算时点为2014年1月1日。

第四章 施工企业及内部承包人差别化管理及奖惩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及内部承包人诚信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评、行业评优和参与工程招投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根据施工企业及内部承包人信用等级,对施工企业及内部承包人实行差别化管理,实施市场与现场联动。

(一)对于A级施工企业及内部承包人,实行激励机制,加强服务,支持发展,在各类评比表彰时予以优先推荐,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二)对于B级施工企业及内部承包人,实行常规监管,实施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三)对于C级施工企业及内部承包人,实行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四)对于D级施工企业及内部承包人,实施强化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内部承包人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并将企业及内部承包人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连续二年考核都为D级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及内部承包人要参加教育培训,并向社会发布单独公示。

内部承包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实施强化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考核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 6月1日起施行。原《嘉善县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善建建〔201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嘉善县建筑施工企业基本诚信考核实施细则

          2.嘉善县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诚信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1

嘉善县建筑施工企业基本诚信考核实施细则

1.在本县范围内所承建工程获得国家、省、市、县级优质工程奖的,每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3分(单项专业工程奖项降低一个级别加分,同一项目只取最高奖,不重复累计);在本县范围内所承建工程获得部、省、市、县级“标化”工地奖的,每次分别加6.0分、4.0分、2.5分、1.5分(同一项目只取最高奖,不重复累计)。本条加分有效期为四个考核期(除县级标化为二个考核期)。

2.施工企业因在嘉善县域工程项目受到嘉善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及县级以上建筑业协会表彰或书面表扬的或表彰或书面表扬的(因同一事因,加一次分),每次分别加2分;本条加分有效期为二个考核期。

3.本县施工企业获得国家专利或国家级工法的,每一项加5分,获得省级工法的,每项加3分。本条加分有效期为二个考核期。

4.本县施工企业在县外承建工程,每300万元产值(以提供的税务增值税发票为准)加1分,每个考核期最高总得分不超过15分。

5.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评价(施工企业对项目部的管理情况),加0--3分。

6.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的评价(施工企业对项目部的管理情况),加0--3分。

7.考核期内施工企业所属内部承包人在招投标及标后管理中体现一致的,加10分(须有施工企业提供内部承包协议、劳动合同、由施工企业缴纳的内部承包人社保证明、或施工企业与项目部(或内部承包人)的银行往来文件、施工企业与材料商及劳务班组的合同等等)。提供虚假材料的,扣10分。

8.施工企业在嘉善县域内的项目受到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评的,每次分别扣2分;本条减分有效期为二个考核期。

9.施工企业在本县建筑活动中,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良行为的或处罚的,每一起扣10分;本条减分有效期为二个考核期。

10.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计划生育报表、每一起扣1分。

11.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建筑业统计月报、季报、年报、每一起扣1分。

12.施工企业未建立工资发放制度,未按时收集民工工资发放记录的,每起扣2分。

13.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恶劣,每次减10分;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经查证属实的),造成工人上访的,每次扣5分。本条减分有效期为二个考核期。

14.施工企业发生民工工资投诉时,施工企业不进行协调的,扣5分;协调不主动的,扣5分。本条减分有效期为二个考核期

15.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息变更(资质等级及其内容变更,通信方式、人员变更)的,每一项次扣1分。


附件2

嘉善县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诚信考核实施细则

1.在本县范围内所承建工程获得国家、省、市、县级优质工程奖的,每次分别加100分、80分、50分、30分(单项专业工程奖项降低一个级别加分);在本县范围内所承建工程获得国家、省、市、县级“标化”工地奖的,每次分别加60分、40分、25分、15分(同一项目只取最高奖,不重复累计)。本条加分有效期为四个考核期(除县级“标化”工地加分为二个考核期)。

2.在本县范围内所承建工程(或内部承包人)受行业主管部门或建筑业协会表彰、表扬的(含内部承包人作为优秀建造师受到表扬的),每次加5分;本条加分有效期为二个考核期。

3.建设单位对项目部的评价

(1)认真履行合同,积极配合业主开展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能接受监理监督,协调好总分包关系,合理组织施工的,加0--5分。

(2)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建设单位出谋划策,节约投资的,加0-3分。

(3)项目部在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内部管理、合同履约等方面,受到建设单位的肯定及表扬的,加0-7分。

4.监理单位对项目部的评价

(1)认真履行合同,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能接受监理监督,协调好总分包关系,合理组织施工的,加0--5分。

(2)项目部在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内部管理、合同履约等方面,受到监理单位的肯定及表扬的,加0-5分。

5.内部承包人(承包该项目的)在招投标及标后管理中体现一致的,加15分(提供内部承包协议、劳动合同、施工企业为内部承包人缴纳的社保证明、施工企业与项目部(或内部承包人)的银行往来文件、施工企业与材料商及劳务班组的合同等等)。提供虚假材料的,扣15分。

6.工程项目(或内部承包人)受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评的,每次扣5分。本条减分有效期为二个考核期。

7.承担的工程项目受到监理单位发出的停工整顿指令的,每次扣2分。

8.承担的工程项目收到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发出的停工整顿指令的,每次扣5分。本条减分有效期为二个考核期。

9.承担的工程项目,在建筑活动中,违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文件、通知要求的,每次扣2分。

10.在本县范围内所承建项目(或内部承包人)受到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扣15分。本条减分有效期为二个考核期。

11.在本县范围内所承建项目(或内部承包人)被司法部门认定有不良行为或处罚的,扣15分。本条减分有效期为二个考核期。

12.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恶劣,每次减15分;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经查证属实的),造成工人上访的,每次扣10分。本条减分有效期为二个考核期。

13.施工项目发生民工工资投诉时,内部承包人不进行协调的扣20分,协调不主动的,扣8分。本条减分有效期为二个考核期。

14.项目部未按规定配备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工资员等管理人员,每缺一员扣1分,最高扣5分;未为上述人员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每发现一人,扣一分,最高扣5分。

15.项目部未及时办理项目信息变更(管理人员及联系人员等)的,每一次扣1分。

16.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方面:

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扣3分,变更人员手续不全的扣1分/人。在不定期的项目检查中,关键岗位人员不到位的,每1人次扣1分。

善建建〔2014〕8号关于印发《嘉善县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