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县级国有企业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
嘉善县县级国有企业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级国有企业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八项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县县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支出、公款消费是指: (一)公务用车的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用。 (二)办公用品及日用品购置费用。 (三)因公出国(境)及国内考察费用。 (四)会议培训及差旅费用。 (五)公务接待费用。 (六)其他费用。 第五条 企业应坚持从严从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应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及运行费用。取消企业负责人专用车辆,严禁公车私用,公务用车由企业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调度。 杜绝到非定点企业进行车辆维修、保险、加油。车辆加油必须一车一卡,指定车辆油卡不得用于其他车辆加油。严禁以加油的名义购买加油卡。 第七条 严禁添置高档办公用品,控制一般性办公用品和日用品的购置。办公用品和日用品的购置必须根据企业实际和合理需求,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要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和日用品消耗。 办公用品和日用品的购置一般要求到专业性商店或批发市场购买,不得购置非工作必须的物品用于个人消耗。 第八条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及参观考察,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境)及国内考察的,必须填报《因公出国(境)、国内考察审批表》(附表一),报出资人审核,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因公出国(境)及国内考察期间不得组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严禁以考察名义进行旅游。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经批准开展确有实质性内容的差旅活动、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均不得委托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出差人员不得在高星级宾馆安排住宿,不得住普通套间,除集团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其他人员应两人住一间标准间。 差旅费开支具体标准参照《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善财行〔2014〕119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会议培训审批制度,禁止出县举办各种会议和培训,严格控制参加由业务单位、行业协会等举办的各类会议和培训,不得参加无实质性内容的会议培训,确因工作需要需参加的,必须控制人数和时间,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接待审批管理制度,除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活动外,对无接待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公务接待时必须填报《公务接待审批表》(附表二),如实反映接待对象、活动内容、接待人数、陪餐人员、接待费用预算等情况,《公务接待审批表》连同接待公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二条 在公务接待活动中不准超规格、超标准、擅自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不得搞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同城接待,不得在公务接待过程中安排旅游和经营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第十三条 公务活动中,企业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住宿费应当由接待对象自行负担。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标准控制在人均80元以内。 第十四条 一律不得用公款搞走访、送礼和相互宴请;一律不得用公款购买香烟、酒、高档茶叶及消费券、提货券等各种有价证券;一律不得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不得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第十五条 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用。 第十六条 严禁通过虚购服务、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日用品等套取现金用于公款消费。 购买物资材料、办公用品、日用品的必须附企业提供的明细清单。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餐饮费、培训费、书刊费、保险费、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第十八条 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摊派公务接待费、会议培训费、差旅费、购置费等各种公务支出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制定公务支出、公款消费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按规定公开支出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要将上述内容纳入对其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并将公务支出、公款消费作为内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企业监事会等内部控制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公款消费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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