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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01-26 17:26 浏览次数:

三门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发布浙江省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请示》(三政〔2014〕23号)悉。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控制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
  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实物调查工作,按《浙江省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报批稿)》进行。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由你县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乡(镇)、村张贴,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你县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实物调查工作的政策宣传,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为确保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控制范围。
  东屏水库工程由东屏水库、长林水库、输水建筑物及永久交通工程等组成,其中长林水库为东屏水库引水配套工程。
  (一)工程占地区。分为工程永久占地和临时用地。永久占地包括永久建(构)筑物的建筑区、对外交通用地和管理区,临时用地包括料场、渣场、作业场(含辅助企业)、临时道路、施工营地、其他临时设施用地及施工爆破影响区。主要涉及三门县横渡镇东屏村、长林村。
  (二)水库淹没区。为坝址以上正常蓄水位(东屏水库高程88.00米,长林水库高程108.00米)以下的经常淹没区,以及正常蓄水位以上的临时淹没区。其中:
  1.林地、草地:东屏水库为高程88.00米以下,长林水库为高程108.00米以下。
  2.耕地、园地:东屏水库为高程88.50米以下,长林水库为高程109.56—109.88米以下。
  3.人口、房屋和专项设施:东屏水库为高程89.00米以下,长林水库干流为高程110.19—110.62米以下、支流为高程110.59—110.63米以下。
  主要涉及三门县横渡镇东屏村、长林村和亭旁镇枧头村、葫芦田村。
  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范围详见《东屏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示意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含扩建、改建及房屋装修等),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停止各类在建项目建设。违反规定继续进行建设的,按违法建设行为处理,不予补偿。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因新生儿出生、婚嫁和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等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作移民安置。
  四、本通告发布后,由项目业主会同所在地政府根据《浙江省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报批稿)》,组织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五、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的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日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