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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甬金高速公路嵊州南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5-01-09 15:48 浏览次数:

绍兴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绍兴市政府《关于要求增设甬金高速公路嵊州南收费站的请示》(绍政〔2014〕22号)、《关于要求批复甬金高速公路嵊州南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绍政〔2014〕36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甬金高速公路设置嵊州南收费站的意见》(浙交〔2014〕212号)、《关于甬金高速公路嵊州南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14〕241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置甬金高速公路嵊州南收费站,在嵊州南互通工程通过质量检测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单位为浙江绍兴嵊新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计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事宜由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另行通知。

二、绍兴市要抓紧做好甬金高速公路绍兴段项目收费期限申报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财政厅要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和我省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测算相关规定审查提出意见,并报省政府审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甬金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标准和里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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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