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一、起草背景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省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8月出台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以规范公款存放行为,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同时该办法明确了各市、县(市、区)可参照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依据以上两个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我们拟定了《嘉善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对我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做了明确,具体包括实施竞争性存放的公款范围、适用单位、存放方式、招标流程、竞标资格、评标参数、机构职责、违反处罚等内容。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县县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各镇(街道)参照该办法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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