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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关于沈某某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15-11-02 09:23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善政复决字[2015]13

 

申请人:沈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

地址:嘉善县西塘镇南苑路58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关于沈某某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现本案已经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关于沈雪娟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对《关于沈某某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的1.7米以外的违章建筑暂缓拆除不服,应对全部违章建筑予以拆除。该违章建筑属于俞根所有,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不属于缓拆范围,被申请人却一直未予拆除。同时俞根还侵占了申请人的水泥场地打上围墙,堆高种树,围铁网,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生活和通行。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公民身份证明、关于沈某某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调查证明、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宗地图、现场照片。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经被申请人调查,申请人反映的是俞勤、俞根违法建房,而实际上均是俞勤一户违法建房。虽然被申请人在信访答复中提及俞勤、俞根二户违法建房,但后经进一步核实,实际为俞勤一户违法建房,即本案的行政相对人为俞勤。二、被申请人对俞勤的违建行为已采取相应措施,作出相应决定,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不作为。2012年11月,西塘镇荻沼村村民俞勤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房,在原址的基础上向北拓展1.7米。在建房过程中,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举报后,组织人员进行了两次部分拆除行动。2015年1月,俞勤又未经审批私自建房。2015年3月19日,被申请人对俞勤违章房屋的相关情况作了调查,并对相关人员作了调查笔录。2015年7月9日,被申请人向俞勤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俞勤于2015年7月24日前自行拆除与邻居童某某户相邻的1.7米违章建筑,逾期不改正的被申请人将依法予以拆除。其余部分根据相关文件可暂缓拆除。三、俞勤其余违建部分暂缓拆除符合嘉善县“无违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印发的《嘉善县“无违建”创建若干指导意见》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该条规定,农村村民违法建造的住宅,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可居住的,可暂缓拆除。四、申请人申请复议时责令限期改正尚未到期,且不排除俞勤户可能对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故至今未拆除相邻的1.7米违章建筑也不存在不作为。五、本案无论是否可以暂缓拆除其余违建部分,根据客观情况,该部分违章建筑并不影响和侵犯申请人任何权益,故本案申请人不适格。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俞某某询问(调查)笔录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针对本案召开了行政复议听证会,并调取了申请人的户籍证明等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行政复议申请人举报其住宅相邻户违章建筑。2015年3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确认俞根及俞勤二户在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房,所建房属于违章建筑。2015年3月19日,被申请人向被询问人某某作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2015年6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沈某某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确认俞根及俞勤二户在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房,所建房属于违章建筑,对涉及到与申请人户相邻的1.7米的违章部分于2015年9月10日前予以拆除,其余部分暂缓拆除。2015年7月9日,被申请人向俞勤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俞勤于2015年7月24日前自行拆除与邻居童某某户相邻的1.7米违章建筑,逾期不改正的被申请人将依法予以拆除,同时认定1.7米以外的违章建筑部分根据《嘉善县“无违建”创建若干指导意见》,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可暂缓拆除。

本机关认为:收到公民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属于本机关管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根据立案查处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居委会)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本案中,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请求事项涉及其相邻权益,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虽进行了调查核实,但是,在尚未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理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径直以处理意见的形式申请人作出答复,并涉及到与其相邻的1.7米的违章部分于2015年9月10日前予以拆除,其余部分暂缓拆除,属于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处置未按法定形式、法定程序作出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关于沈某某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五年九月二十八  

 

信息来源: 嘉善县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