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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公办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20 15:35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公办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1日


嘉善县公办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县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发展水平,根据《嘉兴市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嘉政办发〔2014〕120号)及《嘉善县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善政办发〔2015〕126号)文件精神,县财政设立学前教育补助资金,各镇(街道)预算内足额安排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为规范公办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嘉善县公办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补助标准和办法

(一)基本补助。

1.各镇(街道)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等基本支出全额由同级财政保障,所需资金列入镇(街道)财政年度预算;对办园经费较困难的公办幼儿园,镇(街道)财政应出台办园经费困难补助政策,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

2.对在2007年及以后年度招聘的事业编制幼儿教师,县财政按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予以补助,其余经费由镇(街道)财政全额保障。

3.由各镇(街道)举办的公办幼儿园非事业编制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幼儿教师,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其单位负担部分由县、镇(街道)财政各补助50%。

4.自2015年起,公办幼儿园生均日常公用经费随义务段小学标准执行,县、镇(街道)财政各补助50%。

5.本县户籍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幼儿就读公办幼儿园的,实行保育费全免并由县财政补助。

(二)项目补助。各镇(街道)新建、扩建公办幼儿园或村(社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并作为公办中心幼儿园分园或教学点进行统一管理的,县财政按下列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1.达到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且依法征足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新征每亩土地补助10万元(中心城区内每亩补助12万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200元,并按设计(新增)规模,每班补助教学设备经费2万元。在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期间经批准并于2016年底前正式开工的,再增加以上补助额20%的“以奖代补”补助资金。

由开发商配建小区幼儿园并移交属地镇(街道)举办公办幼儿园的,且由属地镇(街道)承担征地款的,征地款补助按前款标准执行;工程后期建设及教育装备配备由属地镇(街道)承担的,按后期建设工程决算审定价的30%给予补助。

2.新建、扩建补助项目必须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规划指标)的要求,并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竣工后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参与验收。项目竣工结算由县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价。

(三)奖励补助。县财政每年安排公办幼儿园奖励经费100万元,用于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公办幼儿园在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培训、教科研工作、幼儿园晋升等级等方面的奖励补助。升为省一级幼儿园的,每班补助2万元;升为省二级幼儿园的,每班补助1万元。  

二、县级补助资金申请条件

(一)各镇(街道)财政预算内按规定足额安排学前教育资金,积极筹措和落实幼儿园建设资金,并确保学前教育县级以上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的,可申请县级补助资金。

(二)申请县级补助资金的幼儿园,必须是经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

(三)申请县级补助资金的幼儿园,其非在编合格专任教师及保育员等其他人员工资水平应达到上级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已缴纳社会保险。

三、补助资金的拨付

根据县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县级学前教育补助资金列入全县教育经费年度预算,并按学期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一次性下拨各相关幼儿园;各镇(街道)财政安排的学前教育补助资金,按年度预算分月拨付所属幼儿园;幼儿园建设资金根据建设项目进度按比例同步到位,一般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工、中间结构验收完成后和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分别拨付补助额的20%、40%、40%。

四、监督管理

(一)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各镇(街道)不得将县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冲抵镇(街道)财政学前教育资金。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督促镇(街道)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和决算中,按照县政府文件要求筹集、使用和管理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公办幼儿园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县审计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开展同级审计;县物价部门负责对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立县级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考核制度。县财政部门和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镇(街道)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安排县级补助资金的依据。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当如数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嘉善县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善政办发〔2012〕96号)同时废止。


善政办发〔2015〕163号(关于印发嘉善县公办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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