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嘉善县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我县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嘉善县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取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大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户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其他用水户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按本办法规定推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工作。 第三条 取用公共供水的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四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通过县级财政结算账户汇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执收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99项“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904款“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 第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的管理工作,由县节水办具体负责开展用水计划下达、计划调整、计划考核等工作。 县住建局委托县水务集团具体负责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收取工作,双方应签署《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委托代征协议》。 第六条 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县住建局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第七条 用水户用水计划申请经县住建局会同县经信局共同核定后,于每年12月底前由县住建局发文下达用水户用水计划。用水计划采取以下方式核定: (一)正常用水满3年的用水户按前3年年平均用水量为基准数,结合节水目标确定计划用水量。 (二)正常用水1年以上(含1年)不满3年的用水户,按照年平均用水量为基准数,结合节水目标确定计划用水量。 (三)新增用水户(正常用水不满1年)的用水计划,非居民生活用水按用水定额确定计划用水量,其中工业企业按项目设计、行业用水定额、用水节水评估等因素确定计划用水量。 (四)基建用水按建设周期、建筑面积和用水定额测算并确定用水计划。 (五)特殊情况处理。经核定的用水计划执行中确需增加用水量的,用水户应当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并限用水户在3个月内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分析用水情况,查找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后确定用水计划。 第八条 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以县水务集团对用水户的实际计量为依据。 用水户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用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用水户应协助县水务集团做好计量设施的维护管理,协助抄表人员定期抄表。因用水单位原因致使计量设施损坏不能计量的,用水量按计量设施额定流量不间断使用计算。 第九条 县水务集团应按规定时限抄表。用水户应与县水务集团签订《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费用托收协议书》,用水户变更地址、银行账号等相关托收事项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县住建局和县水务集团。 第十条 用水计划调整: (一)用水户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以及产量、人员的增加等原因,原有的用水计划无法满足其生产、生活需要的,可调整用水计划。 (二)用水户向县住建局提出调整用水计划申请,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详细说明新增用水计划的理由,并提供水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县住建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计划或进行水平衡复测的决定。 (三)需开展水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的用水户应在3个月内完成测评。测试的3个月内暂不执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四)县住建局根据水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调整用水计划。如达到合理用水和节水要求,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内部设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节水要求,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水计划;如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调整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计划内的用水,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 (二)超计划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缴纳; (三)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3倍缴纳。 第十二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程序如下: (一)县住建局根据用水户的年计划用水量对用水户实际用水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认定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年用水计划的,以书面形式向用水户发出超计划用水告知书并抄送县水务集团,由县水务集团开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书。 (二)用水户应自收到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入《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费用托收协议书》中约定的银行账号。 (三)县水务集团根据县住建局对用水户的用水计划考核结果和超计划用水告知书,在《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费用托收协议书》中约定的银行账号中扣除相应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四)县水务集团应将用水户缴纳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汇总至专门账套单独核算,不得滞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当月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扣除完毕后,县水务集团应根据《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委托代征协议》将用水户缴纳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分户分笔缴入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结算户,并逐一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用水户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书中有关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县节水办提出书面意见。县节水办根据有关规定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住建局审定。 (六)用水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应及时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遇下列情况确需要减免的,用水单位应当向县住建局书面提出减免申请,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物价)局审核确定。 (一)因水管爆裂、灭火救灾等无法抗拒的因素引起超计划用水的。 (二)因市政建设、水表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而估表的。 (三)其他经认定符合减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价格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住建局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使用情况分别报送县财政局、县发改(物价)局。 第十五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入主要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设施建设、水平衡测试补助,节水奖励等节水管理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善政办发〔2015〕191号(关于印发嘉善县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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