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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平阳县顺溪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实物调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12-30 09:44 浏览次数:

温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省政府发布平阳县顺溪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通告的请示》(温政〔2007〕57号)悉。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平阳县顺溪水利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控制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范围,即:水库正常蓄水位175米,耕地、园地为5年一遇洪水位180.52米,人口和房屋为20年一遇洪水位191.25米。

二、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实物调查工作,按省移民办《关于平阳县顺溪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大纲的批复》(浙移安〔2008〕20号)的要求组织开展调查。

三、自2008年3月31日起,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平阳县顺溪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由平阳县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所在乡(镇)、村予以张贴,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实物调查工作的政策宣传,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平阳县顺溪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平阳县顺溪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为确保平阳县顺溪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平阳县顺溪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范围为正常蓄水水位175米以下、耕地及园地180.52米以下、人口和房屋191.25米以下的区域。涉及顺溪乡交溪、溪口、大处基、苏山、马鞍山、树园坑、黄竹湾、石门楼、坳头、石板原等10个村。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等各类建筑物,停止办理建筑审批手续;停止各类在建项目建设。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新增建设项目的,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新生儿出生、婚嫁和原籍转业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外,禁止其他外来人口迁入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一律不作移民安置。

四、本通告发布后,由项目法人单位会同所在地政府根据省移民办批复的《平阳县顺溪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大纲》组织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五、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内的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平阳县顺溪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实物调查有关问题的批复.CEB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