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三改一拆”土地利用中有关问题的意见》(浙土资函〔2014〕4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5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4〕91号)和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精心编制年度实施计划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试点期内,县国土资源局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方案需经县政府同意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后实施。实施地块须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纳入数据库管理,未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再开发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再开发利用。 二、严格再开发程序 (一)项目申报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主要包括协商收回、实施流转、协议置换、退二优二、收购储备、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他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等九个类型,每个项目申报应明确类型(再开发项目情况复杂、涉及多种类型的,可按主要类型申报)。所有政府主导的再开发项目或市场主体(原土地使用者)实施的再开发项目均需由属地镇(街道)、开发区向县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再开发申请,申请必须明确再开发的必要性、区域范围(示意红线)及再开发方向、类型等内容,涉及原土地使用者实施再开发的,需提供原土地使用者概况,并附具涉及原土地使用者的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项目审批 县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项目申请后,应对再开发项目是否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对于初审同意实施再开发的项目,地块改造主体须及时编制地块改造方案,并由县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发改(服务业发展)、经信、财政、住建、环保、国土、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联审,联审通过的报县政府批准。地块改造方案应包含土地利用现状评估、开发利用方向、改造提升目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内容。 (三)项目实施 地块改造方案在取得县政府批复同意后,项目才能启动实施,涉及农转用、征收的,启动用地报批工作;涉及违法用地的,启动处理工作;涉及房屋征收的,启动房屋征收工作。相关部门应根据地块改造方案及县政府批复,办理项目立项审批、用地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 三、采用多种方式推进再开发 (一)政府主导再开发 规划用于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已纳入政府城中村改造计划和年度储备计划的,必须由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涉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再开发 除政府主导再开发项目外,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再开发,同一低效用地区片内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进行联合再开发。申请联合再开发的,可共同成立联合体(或公司),经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在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将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直接供给联合体(或公司),联合体(或公司)须明确约定各成员所占比例。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自主开发,涉及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三)市场主体再开发 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允许市场主体以转让方式取得相邻多宗地块(包括有合法手续的空地)的使用权,对相关地块进行集中再开发。 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问题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处理程序 1.申请者向属地镇(街道)、开发区分别提出土地、房屋确权申请; 2.属地镇(街道)、开发区向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出具工作联系单,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分别出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意见; 3.属地村(居)委会根据申请者的土地、房屋确权申请,将土地、房屋等历史使用情况(用地时间必须在1986年12月31日前)和现状进行公示七天,无异议的,由属地村(居)委会出具用地、房屋情况和公示无异议证明; 4.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经属地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县国土局复核后,报县政府确定土地使用权; 5.凭确权结果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质量鉴定报告申请相关权属登记。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 1.处理程序: (1)申请者向属地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申请,相关镇(街道)、开发区出具处置意见; (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再开发相关政策,对违法用地进行处罚,罚款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进行没收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处置方案,报县财政局批准执行; (3)对依法作出没收建(构)筑物确需移交的,一律交属地镇(街道)、开发区进行处置、管理,移交时需附具没收建(构)筑物清单; (4)申请者根据罚没的建(构)筑物处理意见结合再开发方案对拟保留的建(构)筑物(包括在原建筑物改扩建的)报以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a)县环保局对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如何整改提出意见;(b)县公安消防大队对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以及如何整改提出意见;(c)县国土资源局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提出认定意见;(d)县住建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督促申请人按照房屋鉴定机构处理意见处理,并对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提出认定意见; (5)罚没的建(构)筑物符合质量等相关要求的,申请者按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和产权登记。 2.对地上罚没建(构)筑物的处理属地镇(街道)、开发区按下列方式进行: (1)回购。已罚没的建(构)筑物由当事人申请回购的,且按当前政策及有关规定可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在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同时,由属地镇(街道)、开发区委托评估,回购价格按回购时现状市场评估价执行,原则上不超过重置成本价格,在地块批准或成交时由属地镇(街道)、开发区与买受人(或使用人)签订回购协议,回购价款由属地镇(街道)、开发区收取并上交国库,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县、镇两级分成办法。 (2)转让。对应当以公开方式供地且地上罚没的建(构)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在所涉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招拍挂出让时,其地上罚没的建(构)筑物转让价格以该地块规划条件出具时的市场评估价与该地块一并转让。转让价格由属地镇(街道)、开发区委托评估,并在地块成交时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转让价款由属地镇(街道)、开发区收取并上交国库,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县、镇两级分成办法。 (3)调拨。按当前政策可以划拨、集体使用方式供地,且地上罚没的建(构)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在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同时,地上罚没的建(构)筑物由属地镇(街道)、开发区直接调拨至土地使用者无偿(或有偿)使用,并在地块批准时由属地镇(街道)、开发区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调拨协议,地上罚没的建(构)筑物有偿使用价格可按现状市场评估价执行。 现状市场评估价按照重置成本价结合成新率等因素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年折旧率一般为3%至5%,具体由评估人员视建(构)筑物实际折旧情况确定,但总折旧率不得低于40%。 (4)属地镇(街道)、开发区经批准的其他处理方式。 (三)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之后的,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鼓励各镇(街道)、开发区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对重新取得土地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分成调整为100%,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总土地出让金的3%执行,社会保障资金按出让总额的5%执行,暂缓提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助资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专项资金、公路建设资金和政府偿债准备金,其他提留项目仍按规定标准执行。 (二)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各镇(街道)、开发区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可给予原土地权利人一定数量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属地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其他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参照省、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再开发项目申报表; 2、地上罚没建(构)筑物移交单; 3、地上罚没建(构)筑物回购协议; 4、地上罚没建(构)筑物转让协议; 5、地上罚没建(构)筑物调拨协议。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
附件1 再开发项目申报表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盖章) 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型 |
| 再开发方向 |
| 用地面积 |
| 用地四至 |
| 项目概况 |
|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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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协商收回、实施流转、协议置换、退二优二、收购储备、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他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九个类型,涉及多种类型的,可按主要类型申报
附件2 地上罚没建(构)筑物移交清单 编号 | 当事人名称 | 建(构)筑物坐落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 处罚决定书 编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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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单一式三份,处罚机关、接收单位、财政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3 地上罚没建(构)筑物回购协议 甲方: 人民政府(办事处) 乙方: 依 号行政处罚决定,乙方位于 地块上 的 平方米建(构)筑物被依法罚没,上述建(构)筑物已 由 于 年 月 日移交给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置。乙方根据 文件规定提出回购申请,现经甲方同意,双方就回购事宜约定如下: 1、回购价格:按罚没建(构)筑物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计算,回购总价款 元。 2、回购款支付方式:乙方需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回购款一次性交付甲方(甲方账号: ,开户银行: );甲方收到回购款项后 日内与乙方办理交接手续。回购建(构)筑物应按现状交接,乙方明知且无异议。 3、乙方承诺在回购罚没建(构)筑物后,及时自行完善有关国土、环保、住建、消防等手续,甲方须予以配合。乙方自行承担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的全部责任与风险,不得以手续办理等为由对本协议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门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地上罚没建(构)筑物转让协议 甲方: 人民政府(办事处) 乙方: 依 号行政处罚决定,位于 地块上的 平方米建(构)筑物被依法罚没,上述建(构)筑物已 由 于 年 月 日移交给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置。 年 月 日,乙方已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上述地块使用权。现根据地块出让公告要求,甲、乙双方就地上罚没建(构)筑物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转让标的物及价款:甲方同意将上述建(构)筑物按已经审核通过的价格 万元转让给乙方。 2、转让款支付:乙方需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转让款一次性交付甲方(甲方账号: ,开户银行: );甲方收到全部款项后 日内与乙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已充分了解转让建(构)筑物的现状,同意按现状交接。 3、乙方承诺在购得罚没建(构)筑物后,及时自行完善国土、环保、住建、消防等手续,甲方须予以配合。乙方自行承担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的全部责任与风险,不得以手续办理等为由对本协议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门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地上罚没建(构)筑物调拨协议 甲方: 人民政府(办事处) 乙方: 依 号行政处罚决定,位于 地块上的 平方米建(构)筑物被依法罚没,上述建(构)筑物已 由 于 年 月 日移交给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置。 年 月 日,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上述地块使用权,现根据 文件规定,乙方向甲方提出无偿使用上述建(构)筑物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上述建(构)筑物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无偿调拨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充分了解上述建(构)筑物的现状,同意甲方按现状交接。 2、乙方承诺在取得罚没建(构)筑物后,及时自行完善国土、环保、住建、消防等手续,甲方须予以配合。乙方自行承担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的全部责任与风险,并不得以手续办理等为由对本协议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门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善政办发〔2015〕179号(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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