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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住宅类项目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2-25 16:35 浏览次数:

全县各设计单位、各部门:

现将《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住宅类项目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贯彻执行。

嘉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 年 2 月 25 日

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住宅类项目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嘉善县商业办公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建设标准,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参照嘉兴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嘉建〔2013〕16 号)等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嘉善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业办公住宅类建设项目。

二、商业办公住宅类项目相关规定

(一)商业办公类项目有关规定

1.商业办公类项目的土地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拟定规划条件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明确其用地性质和用途。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纳入土地招拍挂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明确开发建设单位自持比例、是否允许分割转让(销售)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要求。

2.商业办公类项目禁止采用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建筑物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禁止设置外挑式阳台、外挑式露台、飘窗等,除集中设置的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燃气供应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供气,同时水电应按商业标准收费

商业办公类项目公共卫生间按层集中设置,允许每个标准层建设不超过 3 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其中标准层面积小于 600 平方米的,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超过 2个。

3.商业办公类项目不得进行虚拟分割,酒店类建筑只能按整幢销售(转让)、办证。

4.允许分割转让(销售)的商业、办公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时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其广告宣传、楼书中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并应在楼盘名称后用相同字体、字号注明非住宅用途。

(二)住宅类项目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

住宅建筑阳台、设备平台、飘窗等建筑空间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阳台:阳台按结构形态可划分为凸阳台、凹阳台和凸凹复合型阳台(以下简称复合型阳台)三种基本类型。

      (1)凸阳台:是指凸出房屋外墙的阳台,其阳台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小于 10 平方米且其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缘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 2.4 米。    

      (2)凹阳台:是指凹入房屋外墙的阳台,其阳台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小于 8 平方米且其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缘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 1.5 米。

(3)复合型阳台:当阳台由凸凹两部分构成时称为复合型阳台,其阳台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小于 10 平方米且其凹入深度不超过 1.5 米,阳台总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缘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 2.4 米。

符合上述类型的非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指标,全封闭阳台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半封闭阳台,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当隔设置阳台时,阳台形式采用外挑式,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小于 8 平方米且其进深不超过 2.4 米的,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否则,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房屋结构范围内属于一户专有的标注为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花池、设备平台等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底板、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利用的非封闭建筑空间,均认定为阳台性质。

2.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空间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每套住宅单层用于放置空调室外机等设备的设备平台不得超过 3 个,进深不得大于 1 米,水平投影总面积不得于 4 平方米。

3.飘窗:是指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屋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住宅建筑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办证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飘窗的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 0.4 米,净高(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应小于 2.2 米,窗台底板应为结构板,不允许填充墙做窗台。

三、附则

本规定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可按本规定执行,也可以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计算方法必须保持一致。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住宅类项目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