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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义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12 11:00 浏览次数:

义乌市人民政府:

《义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1日


义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浙江省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意见精神,结合义乌市实际,现就义乌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推进义乌转型发展为主线,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深入实施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创新管理方式,完善公共服务,加快构建与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相适应的机构精简、职能综合、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行政体制。

(二)基本原则。

1. 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把政府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2. 围绕重点,服务改革。以国际贸易综合改革为龙头,同步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国家级农村改革试验区和国家相关部委确定的国土、金融等专项改革以及各项省级改革试点,加快“一带一路”倡议支点城市建设,着重在国际贸易、国际陆港、现代贸易金融服务等领域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全面推进市场、产业、城市、社会和政府转型。

3. 权责一致,依法行政。理顺部门职责关系,进一步精简和规范机构设置,对部分相同、相近和相关的职能交由一个机构承担,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着力解决职责交叉、多头管理、权责脱节问题。坚持依法行政,推进行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严格机构编制管理。

4. 统筹资源,优化配置。坚持统筹谋划,对行政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和调整,适当加强重点领域和基层一线力量,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义乌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的统筹功能,对现有各个开发平台进行整合提升,增强竞争力。改进和完善管理方式,推进行政管理重心下移,扩大基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二、主要目标和内容

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科学有效的政府治理体系的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统筹推进相关改革, 加快推进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务服务网建设,促进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为义乌市加快建成转变外贸方式的示范区、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基地、世界领先的国际小商品贸易中心和宜商宜游宜居的国际商贸名城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 推进简政放权。按照建设公开透明、廉洁高效和法治政府的要求,推进权力清单“瘦身”和责任清单“强身”。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编制并公布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开展部门职责梳理,明确部门职责,厘清部门权责边界,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公共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解决政府管理越位、缺位、错位问题,防止行政管理不作为和乱作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审批前置环节,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深化核准目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推进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瘦身”。加快政务服务网建设,推进政府权力事项集中进驻、网上服务集中提供、数据资源集中共享。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全覆盖。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商事登记“五证合一”,初步建立商事主体证照共享平台。深化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联办制和模拟制办理,建立投资项目验收代办服务制度,全面启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测量、房产测绘、地籍测绘“三测合一”试点改革。着力规范涉及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完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

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政策扶持和人才培育,强化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推进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诚信、信誉、章程等自律机制。加大中介机构改革,规范中介机构竞争和管理,强化行业自律,提高服务水平。按照政府职能“应转尽转”的原则,将政府履行的辅助性、技术性和服务性事项,委托或移交给社会组织承担。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努力实现社会组织有效承担政府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基本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多样化的需求。

2. 改善政府管理。转变政府管理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管理缺位,防止“一放就乱”。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对投资活动中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强公共安全、互联网管理、流动人口和外国人管理服务,增强预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能力。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深化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体制改革,明确监管责任。对取消、调整、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具体监管办法,防止监管缺位。加强依法行政,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法规、规章有效执行。深化政务公开,强化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强对政府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政府部门资金的使用效益。

3. 强化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体制改革,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功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新公共服务模式,探索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服务、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和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称评定、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公平对待。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凡属于事务性服务事项,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招投标和监督评估等制度。建立和完善外国人数据信息平台,有效统筹政府和民间力量,依法加强对外国人的服务、管理。

(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和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的要求,改革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整合职能弱化部门,着重强化国际贸易、国际陆港、金融服务、功能区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加快形成精干高效、具有义乌特色的政府组织体系。

1. 推进机构和职责整合。

(1)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市科学技术局承担的专利监管职责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承担的版权监管职责,整合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科学技术局不再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再挂市版权局牌子。

(2)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市卫生局除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有关职责以外的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原市卫生局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有关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计划生育协会机关调整为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署办公,并按协会章程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组建市农业林业局。将市委市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市农业局的职责和市林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农业林业局。市农业林业局挂市委市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4)组建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承担城市管理的指导、组织、协调和日常城市管理的监督考核职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为与其合署办公。

(5)将原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市体育局,调整为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牌。

(6)市政府外事和侨务办公室增挂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并调整为与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

(7)不再保留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其职责划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增挂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8)将原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牌的市粮食局,调整为在市商务局挂牌。

(9)市招商局更名为市投资促进局。

(10)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更名为市政府对外合作办公室。

经上述调整,义乌市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6个(含特设机构1个)。

2. 规范机构设置。从严规范和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政府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合署办公的机构人、财、物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只能设一个党委(党组)和一名正职领导,不得搞“明合暗分”;挂牌机构不得设为实体机构,不得另行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也不得以挂牌机构名义配备主要领导;议事协调机构不单设办事机构,不专门核定人员编制,具体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承担。清理临时机构,其职能划归相关机构承担。部门内设机构实行综合设置,避免分工过细,力量分散。

(三)统筹推进相关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结合各领域改革统筹考虑、总体规划、协调推进。

1. 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理顺政事关系,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严格控制在省核定的市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之内。严格控制从事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的设置,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加快完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任务。加快推进中介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挂靠部门脱钩,逐步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市场主体。撤并整合职能相近、设置重复分散、规模过小的事业单位。推进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事业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2. 深化基层行政体制改革。以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为契机,完善镇街功能。按照“权责一致、便民惠民”的原则,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重心下移,扩大基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增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严格控制各业务主管部门在乡镇(街道)设立派驻机构,整合已经设置的派驻机构,纳入乡镇(街道)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对乡镇(街道)的工作考核,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小城市培育试点总体部署,在佛堂镇深化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全域城市化。

3. 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现有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基础上,进一步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责,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实行“属地为主”管理机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协调配合等机制建设,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工作保障。

4. 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整合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加快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和查询制度,方便社会依法查询。

(四)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精简人员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把更多财力用于改善民生。

1. 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行政编制整合调整、事业编制控编减编方案,各单位严格在核定的行政、事业编制数额内配备人员。全市行政编制调整使用严格控制在省下达的总额内进行,后勤服务人员编制精简50%。全市事业编制(不含医院、学校和乡镇)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按照省规定的5%比例精简,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严格控制经费自理事业编制转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加大对改革和政策性安置造成的超编、超职数配备人员的消化力度,因机构调整超编的人员,通过优化人员配置、自然减员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前退休等办法逐步消化。全面核查各机关单位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开展“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

2. 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加大机构编制管理创新力度,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严格控制机构设置,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在机构限额内,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从严掌握。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空编使用核准制度,完善机构编制部门和组织、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坚持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结合简政放权,实行“瘦身”与“强身”相结合,积极探索在现有编制总量内建立调控机制。建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编制专项管理制度,提高现有编制资源使用效能。积极探索机构编制绩效评估办法,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机构编制。

3. 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严禁擅自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不得随意或变相降低退休年龄。严禁以会议、文件、项目经费和评比达标、创建活动等形式,干预机构编制事项。将机构编制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部门的督查考核,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违反规定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做好组织实施

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由市编委办承担。市机关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改革实施工作。市政府机构改革抓紧调整到位。制定实施市政府职能转变具体方案,提出3—5年工作规划,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等,逐项抓好落实。重视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舆论,扩大社会参与,增强改革动力,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和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附件:义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附件:

附件_浙政办函〔2015〕49号.doc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