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11〕3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基金预算管理制度 预算管理是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化的重要制度,需扎实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具体组织编制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决算草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批;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地方国库中拨付,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 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是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县财政、国土资源、人行嘉善县支行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管,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有关规定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保应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人民银行国库。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建设土地批准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并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及违约金。 土地受让人拒缴或延期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时间,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收定金,要求其给予违约赔偿。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实行“收缴分离”。县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嘉善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专门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归集。除该专户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账户或收入过渡户。 (四)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时入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已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收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县国土部门应及时出具《嘉善县国土局出让金明细表》。县财政部门根据《嘉善县国土局出让金明细表》以及其他有关划解规定,划转有关代收代缴税费后,要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划转地方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三、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管理 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管理,既是政府规范收支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县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新《预算法》和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具体支出内容如下: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按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农田水利建设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有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保障性住房支出。包括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出。 (六)教育支出。 (七)其他支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社会保障资金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及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支出等。 上述各项支出中,必须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的支出。同时,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努力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四、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有关专项资金 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专项资金,目的是为了保证专项事业发展需要。因此,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县政府规定应计提的其他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及时足额计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擅自缓、减、免计提各项专项资金。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县财政、国土、纪检监察、审计、人行嘉善县支行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有效防范管理风险。对于未及时足额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以及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违规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按照新《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