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4号建议的答复 赵宁代表: 您在嘉善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提的《关于惠农政策向农产品营销主体倾斜的建议》已收悉。建议主要内容涉及惠农政策方面,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县出台的惠农政策主要体现在《关于加快发展精品农业农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善政发〔2011〕19号)、《转发县农经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精品农业农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善政发〔2011〕176号)等文件之中,这些政策既体现了上级有关惠农政策的主要精神,又紧密结合了嘉善精品农业发展的实际,是目前我县最主要的惠农政策。 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品质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做好示范性、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工作(有市级以上规范化合作社82家,其中省、市级示范性合作社16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县域型专业合作社(已组建2家),加强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三位一体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发展社会化服务专业合作社(现有6家,服务面积3万多亩);开展农民素质提升培训工作,重点实施了“五个一批”新农村建设人才培养,努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也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经纪人组建农产品营销公司,在更高层次上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推动农产品营销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放宽工商登记、享受免税政策,需要在不突破法规政策的前提下进行,随着改革不断深化,惠农政策会进一步强化。信贷优惠方面,去年开始县农经、工商会会同农村合作社银行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价,认定了AA级2家、A级23家县订单农业信用“守合同、重信用”专业合作社,每年评定,动态管理。同时,将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的结果作为享受贷款优先、利率优惠、信用额度提高等优惠措施。 二、关于品牌建设政策。鼓励农产品营销主体创品牌,是我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因地制宜给予政策扶持。如当年度获得市、省、国家级名牌(农)产品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知名商号的产品或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国家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等。随着时间推移,相关政策也会作出必要调整,增强政策引导力,更加适应品牌发展的需要。 三、关于新型业态政策。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电子商务等是当前农产品营销中新型业态的表现形式,其发展速度较快,对于推动农产品市场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应当鼓励农产品营销主体探索和发展新型业态,从政策层面上给予扶持,需要统筹研究现有政策、扶持对象和内容、奖补力度以及可行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问题,将在有关部门研究成熟基础上提请县政府再作讨论。 四、关于农产品精深加工政策。鼓励农产品营销主体从事农产品精深加工,善政发〔2011〕19号文件已有相关扶持意见,相关减免税和研发费用部前扣除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具体研究相关政策基础上提请县政府再作研究。 五、关于促销活动政策。善政发〔2011〕19号文件已有相关扶持意见,对农产品营销主体参加境内外各类农业展会及举办各种推介会都给予了部分专项补助、展会摊位费补助,是否提高或足额补助问题,下一步在政策调整时一并研究。 六、关于其他相关政策。一方面要继续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继续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产品营销主体提供担保服务;另一方面要继续深化要素保障、财政补助、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惠农政策的研究。目前,我们已责成县农经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近年来农业发展实际,对现有政策作出必要调整(包括上面提到一些政策建议),适时提请县政府研究。 最后,对您给予我们工作上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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